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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证券投资、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规,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我们认为:

1、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不合理的重大缺陷。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是一个持续长期的过程,系统且复杂,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体系,使公司的各项制度更加科学、系统、有效和可行。

三、关于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在保证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公司结合业务战略部署进行证券投资,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2020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方案体现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有助于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聘任孙静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孙静女士持有公司0.3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委派代表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7%的股权,除此以外,与

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决策、监督和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应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徐联义 刘广飞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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