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1,385.25万份股票期权。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武祥、刘春田、潘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