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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4

证券代码 000682 证券简称 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 2021-21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的限售股份为公司 2018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85,8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1年6月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电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鲁国资产权[2018]3号)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0号),公司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发行176,712,812股股份、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黄三角”)发行185,851,000股股份,作为公司收购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83.2587%股权的主要支付对价,该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股份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股份数量(股)限售期(月)
1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76,712,81236
2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85,851,00036
合计362,563,812

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承诺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东方电子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

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36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由于本次交易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东方电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中股份在36个月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

根据上述本次交易股份锁定安排,截至2021年6月6日,宁夏黄三角持有公司185,851,000股股份限售期满,公司应宁夏黄三角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可流通股份上市时间是2021年6月8日。

2、本次可流通股份的数量为185,851,000股,占解除限售前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比例为1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86%。

本次总计 1 名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股)占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85,851,000185,851,00019.00%13.86%

3、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东方电子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362,702,60027.05-185,851,000176,851,60013.1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8,024,40772.95+185,851,0001,163,875,40786.81%
三、股份总数1,340,727,007100.00%-1,340,727,007100.00%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限售承诺及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

(1)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宁夏黄三角严格履行了其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具体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宁夏黄三角股份限售承诺一、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自本企业获得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之股份至上述股份全部解锁之日(以下称“锁定期”),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在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后(含36个月),若本企业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补偿义务,则该等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2017年4月7日2018-6-5至 2021-6-5严格履行

(2)业绩承诺。

承诺期内,威思顿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高于承诺期累计承诺数1,049.83万元, 业绩承诺已完成,不涉及补偿义务。承诺期内,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2020年累 计
1、业绩承诺9,221.4512,042.3915,151.9017,547.7653,963.50
2、净利润12,080.9414,501.6916,390.7617,805.7560,779.14
3、非经常性损益761.61,507.48593.582,903.155,765.81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319.3412,994.2115,797.1814,902.6055,013.33
5、差额2,097.89951.82645.28-2,645.161,049.83

(3)其他情况说明。

宁夏黄三角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就东方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包括限售承诺在内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综上,东方投行对东方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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