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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关于拟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八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用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

信永中和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2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9.0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6.24亿元。2019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00家,收费总额3.4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萱女士,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何勇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白灵女士,201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执业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5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万元,与2020年度审计费用一致,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1年4月23日,公司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此前,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严格履行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八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十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2020年度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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