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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深交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二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并适用公司《累积投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

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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