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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邮编:100062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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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

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贵部下发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讯方舟”)的《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7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部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涉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需要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除特别注明外,本回复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问题1、你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69.56万元,同比下滑82.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80亿元,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已连续三年为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弥补亏损金额-33.34亿元,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资产负债率为250.86%,毛利率为-178.28%,研发人员数量及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下滑

79.35%、87.79%。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因为你公司重要子公司业务停滞、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借款及供应商货款逾期、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由于无法对你公司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对你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公司收入确认准确性、往来款项及减值认定恰当性及可回收性、存货的存在性、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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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等事项。2020年,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出具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

(1)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2020年期初财务数据所履行的审计或审阅程序,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具体内容及沟通情况。

(2)请年审会计师针对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分别说明在2020年审计工作中针对以前年度年报审计中存在问题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认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理由及其充分性,针对相关事项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缺陷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就货币资金、往来款科目、存货、收入等重要科目所执行的具体的审计程序及获得的审计证据。

会计师回复: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2020年期初财务数据所履行的审计或审阅程序,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具体内容及沟通情况。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有关期初余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对各主要科目期初余额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具体如下:

(1)针对货币资金,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了解公司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并对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②取得公司银行已开立账户清单,与期初账面记录核对;

③取得期初现金日记账、各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期初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④通过检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020 年度的支出情况核实期初余额的存在性。

⑤对期初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2)针对往来科目,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了解公司销售、采购及收付款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并对控制运行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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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试;

②获取期初各往来明细表,并与期初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③抽样检查期初主要款项账龄及余额构成并与相关销售、采购合同、交易记录核对,分析合理性;

④结合本期及期后收款、付款情况、采购到货情况与销售收入实现情况等核实期初往来科目余额的存在性及准确性;

⑤对期初重要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⑥了解公司应收款项坏账政策,获取并复核期初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分析期初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3)针对存货,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了解公司对存货相关内控制度,并对内控有效性进行测试;

②获取期初存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期初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③了解公司期初盘点制度、盘点人员和存货情况,取得并复核公司存货盘点计划、盘点表,了解盘点差异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

④了解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取得并分析期初存货库龄表,结合已计提跌价的存货期后处置或留存情况复核期初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⑤结合 2020 年度的进销存审计情况,倒轧验证期初存货余额准确性。

(4)针对固定资产,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了解公司对固定资产相关内控制度,并对内控有效性进行测试;

②获取期初固定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期初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期初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③获取期初大额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与期初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④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复核期初累计折旧计提的准确性;

(5)针对应付职工薪酬,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了解薪酬相关内控制度、公司薪酬计提发放政策,并对控制运行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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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试;

②获取期初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期初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③取得期初职工工资汇总表并与期初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④将薪酬期后发放情况与期初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6)针对应交税费,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了解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税金计提、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及支付相关的政策及程序;

②获取期初应交税费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期初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③取得期初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分析与期初账面记录差异及合理性;

④将应交税费期后支付情况与期初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分析。

(7)针对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获取期初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期初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与期初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相应的借款合同协议、担保抵押合同协议;

③将期初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与公司征信报告进行核对;

④通过检查 2020 年度新增借款与还款情况核实期初余额的存在性。

(8)针对收入,我们执行如下程序:

①获取或编制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成本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合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③对上期的收入发生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④对重要客户抽取样本实施走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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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具体内容及沟通情况

(1)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沟通情况

①亲往拜访大信所

2020年12月17日,中喜所深圳分所所长刘洛及合伙人陈昱池亲往大信所北京总所的办公地址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质控、高级合伙人李洪就华讯方舟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大信所李洪口头介绍,大信所内部规定,上一年度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下一年不得承接。故不再承接华讯方舟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另外据李洪介绍,该项目的负责人目前在广州出差。愿意配合中喜所,完成承接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②与大信所通过函件的沟通情况

2020年12月30日,经华讯方舟同意,中喜所以快递邮件的方式与大信所进行了前后任会计师承接业务前的沟通,同时给大信所发了电子邮件沟通。2021年1月6日,我们收到了大信所的电子邮件回函。2021年1月7日我们收到了正式的沟通函原件。沟通函复函原件与电子邮件收到的沟通函复函一致。

(2)与大信所进行审计沟通的具体内容

在沟通函中,我们就以下问题与大信所进行了沟通,沟通函的内容原文如下:

1、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2、贵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19,122.54万元,公司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销售给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利航空”)及江苏华脉云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脉”)等客户的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于2019年12月份冲回金额19,997.36万元;另外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收入以净额法确认,调减收入金额为8,290.43万元。

请问公司销售给天利航空及江苏华脉等客户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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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依据与2016-2018年度是否存在差异?2016-2018年度是否出现类似的情况?

5、贵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报告期内,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华讯”)向富申实业公司销售商品,确认营业收入2.09亿元,毛利3,452.38万元。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取得了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但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我们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恰当”。请问贵所取得的公司与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具体情况?

6、就上述问题5中的事项,公司在2019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承认:“年审会计师收到的询证函回函信息与公司记录的收入、应收账款不一致。”并解释了不一致的原因:“其一,与到货验收单信息存在不一致。具体情况为到货验收单中正文部分填写的收货数量等信息的笔迹与富申实业公司签章处签字笔迹存在不一致,因此导致会计师对到货验收单存疑。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采取“定制化开发+委托外协”的经营模式,公司委托外协厂商生产产品,产品生产完成后,由公司采购部在外协厂商现场进行采购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业务部门联系客户如富申实业公司至外协厂商现场进行联合验收,双方现场联合验收完成后,客户验收经办人员现场填写到货验收单正文部分如验收数量、验收结果等信息并与公司确认。双方验收完成且对到货验收单正文部分内容无异议后,公司委托外协厂商直接发货给客户,同时客户验收经办人员将上述到货验收单带回其公司办理签章流程。富申实业公司验收单正文内容笔迹与签章处签字人员笔迹不一致原因主要为,双方在外协厂商联合验收时存在公司人员代填到货验收单正文部分内容情形,但该填写内容已经对方验收经办人员确认无误,且经其内部签章流程审核通过,不影响到货验收单的真实、准确性。其二,与访谈信息不一致。具体情况为,富申实业公司被访谈人员在访谈时回复南京华讯不存在跨期开票情形,与南京华讯尚未对富申实业公司 2019 年部分业务开具发票情形不一致。经公司核实,原因主要为被访谈人员未能完整理解年审会计师意思,认为部分已发生业务南京华讯尚未开具发票主要原因为其未按合同支付南京华讯合同款,因此回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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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跨期开票。另外,由于富申实业公司属于上海市政府第五办公室下属全资单位,其性质特殊。保密等级较高。基于其单位实际情况,在审计过程中接受了年审会计师的访谈,对我方的业务与金额予以了确认,但是无法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明,也无法在访谈材料上盖章确认,所以也导致审计事务所无法确认该访谈的结果。”请问贵所是否认同被审计单位解释的原因?公司解释上述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恰当?

7、贵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应收账款中应收富申实业公司、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余额分别为 33,691.75万元、13,010.06万元、7,317.24万元,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因前述无法判断收入真实性,报告期相应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亦无法判断;我们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收到回函,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账面余额的恰当性及可收回性”。而公司在2019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称“公司与五十五所常年有合作关系,从2016年至今,共发生各项合同业务5.4亿元,大部分款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回款,所剩应收账款1.3亿元为2017年-2018年最后四个合同所形成,占总业务量的比例 24%,公司与五十五所的长期业务及应收款项都属于真实存在的。但是由于后期所剩 1.3 亿元涉及被中间商诈骗,所以导致五十五所账面已经支付了剩余款项,公司实际并未收到。所以导致函证无法确认。公司在配合审计的过程中,知悉此事,已于2020年6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司法解决”。请问公司在2019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的解释与贵所在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五十五所的有关情况是否相符?公司与五十五所的长期业务及应收款项是否均真实存在?

8、上述问题7中的事项,关于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脉”)余额7,317.24万元,公司称“南京华脉、南京华讯、江苏绿城通信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南京华脉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江苏绿城, 三方盖章确认。其应收真实存在。由于南京华脉在接受年审会计师访谈时回复江苏绿城对南京华脉无债务存在,因此年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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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不认可上述协议作为证据”。请问公司的解释是否属实?贵所不认可上述协议作为证据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9、贵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称“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采购货物等名义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上述公司余额分别为36,688.31万元、6,078万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6,476.05万元、30.39万元。2019年11月,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应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债权23,585万元转给南京华讯,并冲抵其欠南京华讯款20,585万元,南京华讯未进行账务处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该等资金往来的性质和实际用途,是否可收回和减值计提的合理性,以及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影响”。请问贵所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是否获取了《债权转让合同书》?贵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 10、贵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账面存货余额为6,337.22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雷达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货余额为151.66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全资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商品余额781.34万元。贵公司未能安排我们对上述存货实施监盘;对国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回函金额为

375.13万元,剩余406.21万元未收到回函,函证不符金额59.59万元。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存货的存在性及账面价值。此外,南京华讯预收账款中某装备部1,886.13万元,我们无法判断未能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已经发货,并应当确认收入和结转预收账款”。请问公司在配合贵所年报审计的过程中,未能安排贵所监盘存货、未能向贵所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且无法协助贵所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的具体原因?

11、贵所在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与账面确认金额差异较大、账实不符。请问贵所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贵所是否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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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贵所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预付款项中,预付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余额分别为17,329.31万元、929.42万元、608万元、115.99万元。我们对该等单位实施了函证、检查等程序,虽然收到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但与其他信息未能相互印证,其他单位未能取得回函,或回函不符,我们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余额的恰当性”。请问贵所称“虽然收到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但与其他信息未能相互印证”,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是否相符?其他信息指的是什么信息?其他单位未能取得回函,或回函不符,贵所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是什么?

13、贵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01824号审计报告,2019年5月28日,贵所对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更正了报告中所附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请问贵所更正的原因是什么?

14、贵所2018年4月25日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1-01322号审计报告,在该报告中贵所认为“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南京华迅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商誉未发生减值、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18年度对南京华迅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商誉计提了商誉减值3.21亿元,其中南京华讯为3.05亿,国蓉为0.15亿;2019年公司对南京华迅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计提了 8.62亿元的商誉减值,截止2019年12月31日,商誉期末账面价值为零。2017年至2019年商誉减值情况变化较大,请问贵所在审计2017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上述2家子公司的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况?2018年度及2019年度出现大额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商誉减值进行不当利润调整的情形;

15、贵所在执行2016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是否发现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虚增2016年度及2017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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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贵所认为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17、请问是否存在需要沟通的其他事项。

2020年1月6日,我们收到大信所的回函,大信所在复函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答复。

(二)请年审会计师针对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分别说明在2020年审计工作中针对以前年度年报审计中存在问题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认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理由及其充分性,针对相关事项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19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具体内容

大信所对华讯方舟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公司收入确认准确性、往来款项及减值认定恰当性及可回收性、存货的存在性、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入确认

报告期内,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华讯”)向富申实业公司销售商品,确认营业收入2.09亿元,毛利3,452.38万元。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取得了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但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我们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恰当。

(2)往来款项及减值认定

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应收账款中应收富申实业公司、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余额分别为33,691.75万元、13,010.06万元、7,317.24万元,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因前述无法判断收入真实性,报告期相应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亦无法判断;我们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收到回函,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账面余额的恰当性及可收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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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预付款项中,预付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余额分别为17,329.31万元、929.42万元、608万元、

115.99万元。我们对该等单位实施了函证、检查等程序,虽然收到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但与其他信息未能相互印证,其他单位未能取得回函,或回函不符,我们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余额的恰当性。

③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采购货物等名义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上述公司余额分别为36,688.31万元、6,078万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6,476.05万元、30.39万元。2019年11月,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应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债权23,585万元转给南京华讯,并冲抵其欠南京华讯款20,585万元,南京华讯未进行账务处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该等资金往来的性质和实际用途,是否可收回和减值计提的合理性,以及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3)存货的存在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账面存货余额为6,337.22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雷达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货余额为151.66万元 ,主要为原材料,全资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商品余额

781.34万元。贵公司未能安排我们对上述存货实施监盘;对国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回函金额为375.13万元,剩余406.21万元未收到回函, 函证不符金额59.59万元。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存货的存在性及账面价值。此外,南京华讯预收账款中某装备部1,886.13万元,我们无法判断未能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已经发货,并应当确认收入和结转预收账款。

(4)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影响

2018年9月18日,贵公司签署《保证担保书》,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的《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2020年5月29日,贵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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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函》:“本公司就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7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截至审计报告日,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撤回仲裁申请,贵公司也未计提预计负债,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此外,报告期内贵公司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判断或有事项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的完整性,也无法判断因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其他影响。

(5)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

贵公司2019年度发生净亏损152,102.96万元,截至2019年末累计亏损金额214,200.3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48,088.23万元,营运资金为负数。重要子公司业务停止经营,报告期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借款、供应商货款逾期,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2020年3月26日,贵公司收到债权人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以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所述,虽然贵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判断该等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请年审会计师针对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分别说明在2020年审计工作中针对以前年度年报审计中存在问题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

(1)收入的确认

大信所指出2019年度南京华讯向富申实业公司销售商品,确认营业收入

2.09亿元,毛利3,452.38万元。大信所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取得了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但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大信所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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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

①我们业务承接前与大信所进行了书面沟通,对上述情况询问了大信所有关“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取得了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但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我们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恰当”的具体情况,大信所回复称,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下:

A.大信所取得的公司与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回函与账面相符。

B.富申实业公司确认收入的到货验收单收货结果中“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字迹与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收入验收单中字迹完全相同,据公司解释为上海星地通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所写。

C.现场访谈对象盛星(公司法人,且为合同签订人)所讲述长期未开票的情况与该业务实际不符,且其不愿意在访谈记录上签字盖章,也不愿意提供名片、合影等证据。4月26日审计人员将访谈记录和询证函留到现场,经公司多次工作后,富申实业公司于5月29日将访谈纪录和询证函寄出。访谈纪录用打印版代替审计人员预留的手写纪录,其中关于货物验收地回复为“上海星地通”, 与访谈记录完全不同。因此合理怀疑询证函回函和访谈纪录为被审计单位人员沟通的结果,而并非反映真实的交易。

②我们查阅并核对了与富申实业公司交易的合同、验收单、回款单据、收入成本匹配表等原始资料;

③对富申实业公司实施函证程序,并取得回函;

④对富申实业公司进行访谈,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到货验收单收货结果中显示“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 的字样由其他人代写,以及富申实业公司盖章的情况。富申实业公司在访谈中说不存在他人代写的情况。审计人员将访谈记录和询证函留到现场,富申实业公司在寄回的访谈记录中再次强调了“经公司再次核实,一般情况下由本公司验收人员填写并盖章”。

⑤核实富申实业公司确认收入的到货验收单收货结果中“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字迹与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收入验收单中字迹完全相同的原因,经询问,“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字样是南京华讯的员工林云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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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验收时填写的,并由对方确认后签字盖章。抽取了2016、2017、2018、2019、2020年度的富审实业公司及中国天利航空科技实业公司的《到货验收单》,并对字迹进行比对,核对无误;

⑥获取了富申实业公司交易和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与货物验收单、访谈等相关资料,分析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在《客户访谈记录》中,富申实业公司被访谈人反复强调,没有由南京华讯的人或者其他人代写“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与《到货验收单》中“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统一由华讯方舟员工林云志填写,并由客户确认签字盖章的情况相矛盾;结合我们的函证程序,我们收到的往来询证函中2016-2020年的年度收入金额及往来余额确认一致。从这一方面可以佐证,富申实业公司没有与南京华讯进行过沟通。再结合监管部门对南京华讯2016、2017年的收入处罚结果来看后,处罚结果没有显示南京华讯与富申实业公司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存在收入造假的情况。而2016-2017年度与富申实业公司的《到货验收单》中同样存在“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字样由南京华讯员工林云志填写的情况,该情况自2016年开始,一直存在。

基于上述程序,在未获取到其他反证的情况下,2019年度富申实业公司销售收入是真实的,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恰当,2019年度会计师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恰当的影响本期已经消除。

(2)往来款项及减值认定

大信所指出:

①2019年,南京华讯应收账款中应收富申实业公司、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余额分别为33,691.75万元、13,010.06万元、7,317.24万元,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因前述无法判断收入真实性,报告期相应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亦无法判断;我们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收到回函,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账面余额的恰当性及可收回性。

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预付款项中,预付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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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余额分别为17,329.31万元、929.42万元、608万元、

115.99万元。我们对该等单位实施了函证、检查等程序,虽然收到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但与其他信息未能相互印证,其他单位未能取得回函,或回函不符,我们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余额的恰当性。

③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采购货物等名义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上述公司余额分别为36,688.31万元、6,078万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6,476.05万元、30.39万元。2019年11月,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应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债权23,585万元转给南京华讯,并冲抵其欠南京华讯款20,585万元,南京华讯未进行账务处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该等资金往来的性质和实际用途,是否可收回和减值计提的合理性,以及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

应收账款

A.富申实业公司。针对富申实业公司的业务我们实施了函证、访谈、分析性程序等程序,未见异常,详见上述回复。基于以上程序,富申实业公司收入真实性,报告期相应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未见异常,基于上述程序,在未获取到其他反证的情况下,2019年度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因前述无法判断收入真实性,报告期相应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亦无法判断的影响已经消除。

B.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查看南京华讯2019年度与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十五所”)交易情况,2019年度交易金额为零,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与2018年末余额一致。大信所对华讯方舟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金额已经经过第三方核实。在我们业务承接前与大信所进行了书面沟通,对上述情况询问了大信所有关南京华讯与五十五所交易的情况,在回函中大信所称“我们未发现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公司与五十五所的长期业务及应收款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华讯方舟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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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称:公司与五十五所常年有合作关系,从 2016 年至今,共发生各项合同业务

5.4亿元,大部分款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回款,所剩应收账款1.3亿元为2017年-2018年最后四个合同所形成,占总业务量的比例24%,南京华讯与五十五所的长期业务及应收款项都属于真实存在的。由于后期所剩1.3亿元涉及被中间商诈骗,所以导致五十五所账面已经支付了剩余款项,公司实际并未收到。2020年6月3日,南京华讯向南京市公安局报案,称对于五十五所称四份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经核查发现合同的直接联系人是虞洋、签字人是叶菁菁。南京华讯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五十五所供货,存在1.3亿应收款。如果伪造印章属实,虞洋和叶菁菁涉嫌合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据南京华讯公司反映,截止目前,公安还未就此事立案。2021年4月南京华讯对其提起法律诉讼,目前正在起诉阶段;已获得相应的法律诉讼文件。同时我们获取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就现有资料显示,华讯公司有权要求五十五所技术公司支付1.3亿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对南京华讯对应收五十五所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

因五十五所涉及法律诉讼,南京华讯对五十五所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2020年期末五十五所应收账款余额为零,该影响事项本期已经消除。C.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讯、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脉”)与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城”)于2020年1月5日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南京华脉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江苏绿城,三方盖章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已经收到江苏绿城回款1200余万元,并积极追讨剩余款项,并对江苏绿城提起法律诉讼,2020年末南京华讯对应收江苏绿城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因此该事项对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

②预付款项

A. 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南京华讯采取“定制化开发+委托外协”的经营模式,为了确保相关产品质量及供给的稳定,南京华讯主要选择一至两家合格厂商负责外协生产,同时考虑到相关产品具有高单价、高品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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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长周期等特点,公司与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时需要预付全额货款,以供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地通”)安排采购和生产。公司和上海星地通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对采购内容、交付、验收、付款等条款做了充分的约定,南京华讯是按照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付款。截至2019年末,南京华讯预付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余额为17,329.31万元,均为公司为开展正常业务支付的采购款货款。2020年期末88,853,980.20 元,我们函证取得回函一致的回函,并对上海星地通进行了实地走访,未见异常,期末余额可以确认。

B. 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3日已注销。南京华讯对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谢师梅及黄芙蓉提起法律诉讼;该余额为以前年度暂估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南京华讯将2020年期末余额转入成本,全部进入了损益。截止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获取了相关法律诉讼的起诉文件。公司全额计入了成本,期末余额为零,因此该事项影响本期已经消除C.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南京华讯采购原材料形成的预付款,南京华讯对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南京华讯将2020年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对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已取得法律诉讼的起诉文件,公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零,对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因此该事项影响本期已经消除D.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2019年期末预付账款余额115.99万元,主要为技术研发合同预付其30%款项。南京华讯方舟对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提起法律诉讼,截止报告报出日,已取得法律诉讼的起诉文件,将2020年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对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已取得法律诉讼的起诉文件,公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零,对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因此该事项本期已经消除。

③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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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于2020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经自查,南京华讯存在利用虚假合同虚增2016年及2017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情形。华讯方舟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经查明,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的购销交易,确认成本。华讯方舟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将虚假业务而支付的货币资金调整到其他流动资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余额为零,因此该事项影响本期已经消除。B. 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回款9,800,000.00元,2020年期末余额50,980,000.00元,我们对2020年期末余额进行函证,回函相符。因此该事项影响本期已经消除。

C.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讯2019年度及2020年度均未确认相关债权。该事项为南京华讯利用虚假合同虚构与江苏翰迅等主体的购销交易,江苏翰迅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该款项能否收回,何时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该债权属于或有资产,公司根据谨慎性未确认资产,未有不妥的情况。

(3)存货的存在性

大信所指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账面存货余额为6,337.22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雷达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货余额为151.66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全资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商品余额781.34万元。贵公司未能安排我们对上述存货实施监盘;对国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回函金额为375.13万元,剩余406.21万元未收到回函,函证不符金额59.59万元。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存货的存在性及账面价值。此外,南京华讯预收账款中某装备部1,886.13万元,我们无法判断未能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已经发货,并应当确认收入和结转预收账款。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

①南京华讯存货。详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及部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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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盘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公司年末对实物资产进行了盘点。 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因为南京华讯公司组织架构发生重大调整,南京华讯剥离了相关事业部,再加上相关了解存货情况的人员已离职,大部分存货已无法追溯,因此盘亏。”于2020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所有的存货全部盘亏,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期末余额为零,对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因此该事项影响本期已经消除。

②深圳市华讯方舟雷达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货。详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及部分资产盘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于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华讯方舟雷达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全部盘亏,存货期末余额为零,对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因此该事项的影响本期已经消除。

③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商品。经国蓉科技介绍,2019年函证不符金额

59.59 万元 原因如下:该笔金额属国蓉销售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某处的××产品(销售合同为秘密级合同)。公司采购数量为 6 套,账务处理发出商品 6 套,客户回函收到产品数量 5 套,差异为发出商品数量比客户收到商品数量多 1套。经确认差异情况如下:因该项目是研发项目,供应商前期研发 1 套样机,研发成本已进入到国蓉该项目,所以国蓉科技采购数量 6 套,实际交付给客户数量 5套。另样机 1 套仍在供应商处,待国蓉付清剩余货款 21.38 万元,可将样机取回。

2020年度国蓉科技已经对不相符的1套样机(价值9.93万元)已经进行了账务处理。剩余的5套本期确认了收入。因该项目已完成交付验收,合同款已全部回款,且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某处保密级别比较高,不再重复处理此类询证函。我们通过查看合同、发货单、验收单及回款记录等销售资料,未见异常。通过分析,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某处与被审计单位篡通舞弊的风险较小,而且差异的金额较小(账务处理发出商品 6 套,客户回函收到产品数量 5 套,差异1套,价值9.93万元),国蓉科技本期已经对不相符部分进行了更正,目前账实相符,因此该事项的影响本期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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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针对2019年末的存货中的发出商品执行了审计程序,2019年度国蓉科技存货发出商品的余额为7,813,427.81元,2020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3,898,868.46元,2020年度退货346,038.67元,2019年发出商品尚有3,568,520.68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尚未确认收入,我们针对3,568,520.68元尚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抽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对未回函的发出商品执行替代程序。目前账实相符,因此该事项的影响本期已经消除。

④南京华讯某装备部的预收账款:此货款为南京华讯预收某装备部的货款。对应的销售业务公司已于2019年陆续收到货款2,153.00万元,由于涉密单位获取验收资料周期长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交接不完善导致2019年资产负债表日未收到某装备部的相关产品验收单,因此未在2019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南京华讯于2020年12月才收到客户的验收单并开票确认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该交易应该计入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南京华讯已取得由某装备部验收专家组代表确认签字的验收报告及对应的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并进行了前期差更正,在2019年度确认了收入成本。因此该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已经消除。

(4)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影响

大信所指出:“2018年9月18日,贵公司签署《保证担保书》,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的《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2020年5月29日,贵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7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截至审计报告日,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撤回仲裁申请,贵公司也未计提预计负债,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此外,报告期内贵公司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判断或有事项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的完整性,也无法判断因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其他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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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意向《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违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宜华讯方舟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的《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宜。于2020年12月31日,华讯方舟根据最有可能损失的金额计提了262,046,183.00元。华讯方舟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担保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消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控股股东华讯科技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措施执行情况”。故大信所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撤回仲裁申请,贵公司也未计提预计负债,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已经消除。

②报告期内贵公司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判断或有事项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的完整性,也无法判断因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其他影响

公司公告称“将加强内控管理,将公司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影响降到最低”。我们通过了解华讯方舟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现象主要出现在子公司南京华讯。2020年以前,南京华讯曾有一段时间处于管理失控状态,2020年华讯方舟重新对南京华讯派遣了高管及相关人员。虽然人员仍然有流失的现象,但是目前子公司南京华讯主要业务停滞,并不需要大量招聘相关人员,目前的人员可以满足工作需求。我们获取了公司《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以及公司的公告,目前的人员配置与公司的管理相匹配,故2019年度公司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影响已经降到了最低。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虽然按照最有可能的损失,计提了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的《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预计负债,承诺加强内控管理,将公司人员大量流失,管理失控,经营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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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到最低。但2020年度仍然新增发现两起违规担保,故我们对华讯方舟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中喜专审字[2021]第01025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5)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恰当性

大信所指出:“贵公司2019年度发生净亏损152,102.96万元,截至2019年末累计亏损金额214,200.3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48,088.23万元,营运资金为负数。重要子公司业务停止经营,报告期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借款、供应商货款逾期,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2020年3月26日,贵公司收到债权人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以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所述,虽然贵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判断该等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新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

①查阅华讯方舟有关破产重整的公告,了解破产重整的进度;

②获取并查阅《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

③获取并查阅《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初稿;

④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破产重整的进度。

2020年3月28日华讯方舟发布《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送达的《告知函》。《告知函》称,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截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批复,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尚未消除。

3、认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理由及其充分性。

①认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理由详见上述回复。

②认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理由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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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上述审计程序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认定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理由是充分的。

4、针对相关事项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事项具体事项说明
往来款项及减值认定应收账款-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讯针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由于南京华讯资金紧张无法承担全部货款的诉讼费用,故先就其中的100万元提起诉讼,并保留就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被告主张的权利。该诉讼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案号:(2021)苏0104民初6668号。
预付账款-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务核实,该案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尚未办理正式受理,涉诉金额1,028.15万元。
预付账款-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你公司南京华讯针对微平衡公司的诉讼已立案,该案件已包含在公司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中小额诉讼案件中。
预付账款-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南京华讯针对信息工程研究所的诉讼已立案,该案件已包含在公司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中小额诉讼案件中。
存货的存在性存货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部分资产盘亏公告》对存货盘亏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针对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师意见:

我们查看了公司公告,与公司上述描述一致,我们未发现华讯方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五)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缺陷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就货币资金、往来款科目、存货、收入等重要科目所执行的具体的审计程序及获得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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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缺陷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公司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该风险属于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总体应对措施

①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

②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③提供更多的督导;

④使某些程序不被管理层预见或事先了解;

⑤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总体修改。

(2)具体应对措施

① 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

项目组在审计过程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按照《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准则》进行工作,不承诺出具报告时间、不承诺出具报告的意见类型。

②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华讯方舟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我们委派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的成员具体执行。

③提供更多的督导;

委派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的成员加入项目组,为项目组其他成员提供更多的督导。

④使某些程序不被管理层预见或事先了解;

项目组将设计某些特殊的审计程序,不被管理层预见或事先了解。

⑤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总体修改。

在内控失效的情况下,拟实施更多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为核实2020年度的期初数,项目组将审计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将2016年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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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往来款科目、存货、收入等重要科目纳入审计范围,重新执行审计程序。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我们针对华讯方舟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我们需涉及和实施的特别审计程序如下:

(1)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做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否适当;

(2)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复核是否存在偏向时,我们评价了:

①评价管理层在做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我们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②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3)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华讯方舟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缺陷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为,对项目组时间、审计程序、审计范围等产生重大的影响。

2、就货币资金、往来款科目、存货、收入等重要科目所执行的具体的审计程序。

(1)货币资金

①对库存现金实施了监盘程序,获取了现金盘点表;

②获取了《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对不能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公司与企业核实不能获取的原因;

③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对不能取得银行对账单与被审计单位核实原因;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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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账单中选取交易的样本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特别关注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④对2015至2020年银行账户的余额实施函证程序,对未能发函的银行账户与企业核实不能发函的原因,分析不能函证的原因是否合理,执行替代程序;

⑤对银行函证回函不符的分析回函不符的原因,重新发函函证;

⑥核实其他货币资金中账户受限的原因。

(2)应收账款

①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原始凭证,如到货验收单、销售发票、运输记录等,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应收账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情况,对函证地址执行查验程序。

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C.针对未回函的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E. 执行期后回款检查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④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⑤对重要客户抽取样本实施走访程序。

(3)预付款项

①取得或编制预付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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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预付账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预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并对函证地址执行查验程序。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C.如果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④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4)其他应收款

①取得或编制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其他应收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其他应收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并对函证地址执行查验程序。

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C.如果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

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E. 执行期后回款检查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④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⑤重点关注其他应收款中的关联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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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付账款

①取得或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采购验收入库单、采购审批单、采购合同、付款审批单等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应付账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应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并对函证地址执行查验程序。

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C.如果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

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E. 执行期后结算检查程序,检查期后付款情况。

④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⑤对重要供应商抽取样本实施走访程序。

(6)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①取得或编制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合同负债(预收账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并对函证地址执行查验程序。

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C.如果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

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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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④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7)其他应付款

①取得或编制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其他应付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其他应付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并对函证地址执行查验程序。

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C.如果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

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E. 执行期后结算检查程序,检查期后付款情况。

④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⑤重点关注其他应付款中的关联方往来。

(8)存货

①获取存货余额明细表,总体分析变动原因。

②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③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对不能实施监盘存货询问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收入

①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成本报表数核对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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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②结合合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收入发生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④对重要客户抽取样本实施走访程序。

⑤结合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本期各月度收入、成本、毛利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等分析程序。

(10)成本

①获取或编制成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成本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本期各月度收入、成本、毛利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等分析程序;

③结合存货盘点, 实施账实核对程序,并抽取存货截止日前后的出入库单进行存货截止性测试;

④分析存货周转率,对周转率较低的存货实施特别程序,如了解该存货的订单情况并结合金融危机对该行业的影响、客户违约退货的情况,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评估,分析存货是否存在减值的风险。

3、就货币资金、往来款科目、存货、收入等重要科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而获得的审计证据。

(1)2016年度

①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A.货币资金余额1,259,042,766.44元,其中现金62,621.72元,银行存款847,980,144.72元、其他货币资金411,000,000.00元,银行存款发函61份,金额1,258,889,631.02元(差异153,135.42元),银行存款已全部回函。函证方式为亲自函证的,有亲函记录,邮寄方式发函、回函的均保留回函快递单,以及网络查询装车地址。

B.银行借款发函6份金额942,811,889.90元,回函金额787,500,000.00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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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比例83.53%,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C.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已打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

②往来账项:

A. 应收账款:余额357,294,460.16元,发函 276,149,230.00元,发函22份,发函比例77.29%,回函金额20,752,85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52%,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B.应付账款:余额75,589,987.42元,发函54,067,958.61元,发函23份,发函比例71.53%,回函金额43,666,129.9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80.76%,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C.预收账款:余额94,849,399.09元,发函94,807,986.63元,发函17份,发函比例99.96%,回函金额74,107,816.84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8.17%,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D.预付账款:余额607,992,521.55元,发函554,889,283.92元,发函33份,发函比例91.27%,回函金额 541,583,303.8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97.6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其他应收款:余额19,722,885.98元,发函12,653,022.76元,发函16份,发函比例64.15%,回函金额8,819,354.76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69.7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F.其他应付款:余额85,310,800.81元,发函64,252,711.87元,发函13份,发函比例75.32%,回函金额9,915,984.98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5.43%。

G.收入:发生额1,505,217,125.20元,发函1,148,304,105.48元,发函24份,发函比例76.29%,回函250,760,803.3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1.84%,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③应付票据:余额为200,000,000.00元,发函金额 200,000,000.00元,发函1份,发函比例100%,回函金额200,000,00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100.0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④应收票据:余额为7,118,200.00元,发函金额 7,118,200.00元,发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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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发函9份,回函7,118,20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00.0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2)2017年度

①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A. 货币资金余额641,350,225.16元,其中现金24,810.32元,银行存款369,329,997.24元、其他货币资金271,995,417.60元,银行存款发函71份,发函金额631,545,838.85元(差异9,804,386.31元),发函比例98.47%,回函金额630,713,328.29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99.87%,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B.银行借款:余额895,628,816.92元,发函 895,628,816.92元,发函6份,发函比例100.00%,回函金额727,800,00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81.26%,均已回函,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

C. 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已打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

②往来账项:

A.应收账款:余额860,376,471.65元,发函736,888,794.77元,发函50份,发函比例85.65%,回函金额 353,395,494.48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47.94%,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B.预收账款:余额为41,833,517.48元,发函41,091,673.22元,发函27份,发函比例98.23%,回函金额29,217,367.94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1.10%。

C.应付账款:余额253,830,571.01元,发函 151,057,621.31元,发函60份,发函比例59.51%,回函金额18,436,455.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2.2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D.预付账款:余额686,672,680.66元,发函670,231,290.44元,发函20份,发函比例97.32%,回函金额 656,569,038.6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97.96%,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其他应收款:余额26,701,250.66元,发函12,674,250.01元,发函27份,发函比例47.47%,回函金额8,910,511.01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0.3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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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应付款:余额210,272,339.91元,发函129,571,094.28元,发函26份,发函比例61.62%,回函金额19,223,650.48,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4.84%,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G.收入:发生额1,346,557,251.95元,发函1,227,435,797.97元,发函51份,发函比例91.15%,回函923,932,245.67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5.27%,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③应收票据:余额为18,984,267.00元,发函金额18,984,267.00元,发函14份,发函比例100%,回函 2,551,04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3.44%,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④应付票据:余额为227,286,700.00元,发函金额200,686,700.00元,发函2份,发函比例88.30%,回函227,286,70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00%。

(3)2018年度

①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A. 货币资金余额693,091,766.63元,其中现金18,511.71元,银行存款52,964,688.77元、其他货币资金640,108,566.15元,发函82份金额693,036,472.56元(差异246.84元),银行存款除一已注销账户未回函外,其余已全部回函。函证方式为亲自函证的,有亲函记录,邮寄方式发函、回函的均保留回函快递单,以及网络查询装车地址。

B.银行借款发函6份金额975,000,000.00元均已回函,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

C.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已打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过程控制银

行存款。

②往来账项:

A.应收账款:余额982,816,310.46元,发函813,994,876.47元,发函79份,发函比例82.82%,回函金额392,171,917.27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48.18%,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B.预收账款:余额为35,736,089.42元,发函32,415,870.99元,发函41份,发函比例90.71%,回函金额7,428,438.38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2.92%,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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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付账款:余额197,956,227.58元,发函145,400,081.74元,发函96份,发函比例73.45%,回函金额38,435,900.69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6.43%,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D.预付账款:余额348,861,421.07元,发函345,049,055.79元,发函23份,发函比例98.91%,回函金额330,566,224.91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95.8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其他应收款:余额150,053,969.81元,发函109,279,566.14元,发函44份,发函比例72.83%,回函金额94,247,191.89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86.24%,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F.其他应付款:余额1,235,808,745.78元,发函437,637,393.90元,发函55份,发函比例35.41%,回函金额66,099,130.98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15.1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I.收入:发生额1,518,129,359.48元,发函1,058,426,424.31元,发函76份,发函比例69.72%,回函690,795,768.21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65.27%,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③应付票据:余额为599,900,000.00元,发函金额599,900,000.00元,发函3份,发函比例100%,回函599,900,00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00%。

④应收票据:余额为12,167,495.00元,发函金额12,167,495.00元,发函10份发函比例100%,回函2,529,34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0.79%,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4)2019年度

①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A. 货币资金余额74,515,609.18元,其中现金24,147.71元,银行存款23,356,978.91元、其他货币资金51,134,482.56元,发函90份金额74,430,460.37元(差异85,148.81元),银行存款回函金额74,430,155.95元。函证方式为亲自函证的,有亲函记录,邮寄方式发函、回函的均保留回函快递单,以及网络查询装车地址。

B. 银行借款发函6份金额1,099,250,000.00元,回函金额1,099,250,000.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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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C.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已打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

②往来账项:

A.应收账款:余额752,995,956.49元,发函627,264,578.20元,发函74份,发函比例83.30%,回函金额 368,228,252.53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58.7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B.预收账款:余额为63,316,430.60元,发函57,689,240.64元,发函57份,发函比例91.11%,回函金额 9,930,657.95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7.21%,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C.应付账款:余额160,136,367.88元,发函134,454,206.00元,发函85份,发函比例83.96%,回函金额37,942,263.92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8.22%,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D.预付账款:余额206,874,359.77元,发函206,779,160.89元,发函24份,发函比例99.95%,回函金额192,067,716.36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92.89%,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其他应收款:余额103,499,770.63元,发函98,278,474.89元,发函58份,发函比例94.96%,回函金额 69,644,007.61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0.86%,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F.其他应付款:余额803,438,060.20元,发函239,222,990.66元,发函47份,发函比例29.77%,回函金额 68.611.332.13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8.68%,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G.收入:发生额269,478,361.50元,发函 239,179,761.90元,发函44份,发函比例88.76%,回函226,998,809.97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94.91%,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③应付票据:余额为1,100,000.00元,发函金额1,100,000.00元,发函1份,发函比例100.00%,回函0,回函比例0。

④应收票据:余额为8,624,642.09元,发函金额7,391,842.00元,发函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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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比例85.71%,回函5,533,942.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74.87%,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5)2020年度

① 函证程序

A.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a. 货币资金余额28,624,223.97元,其中银行存款7,208,590.33元、其他货币资金21,361,482.93元,发函91份金额28,655,757.00元(差异31,533.03元),银行存款已全部回函。函证方式为亲自函证的,有亲函记录,邮寄方式发函、回函的均保留回函快递单,以及网络查询装车地址。b. 银行借款发函6份金额1,028,735,874.69元均已回函,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c.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已打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过程控制同银行存款。B.往来账项:

a.应收账款:余额658,587,917.18元,发函527,893,225.85元,发函65份,发函比例80.17%,回函金额347,636,321.6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65.85%,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b.合同负债:余额为54,452,395.00元,发函51,537,918.80元,发函67份,发函比例94.65%,回函金额 6,639,617.67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2.88%。

c.应付账款:余额126,979,484.30元,发函108,418,564.55元,发函58份,发函比例85.38%,回函金额27,037,130.55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24.94%,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d.预付账款:余额104,913,584.19元,发函 104,009,037.60元,发函19份,发函比例99.13%,回函金额 102,339,913.04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98.4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其他应收款:余额91,766,081.79元,发函 80,734,224.62元,发函43份,发函比例87.10%,回函金额56,753,760.99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87.10%,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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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应付款:余额776,568,869.91元,发函 642,853,758.98元,发函68份,发函比例82.66%,回函金额510,821,128.54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82.66%,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g.收入:发生额46,695,682.92元,发函40,523,450.29元,发函24份,发函比例86.78%,回函7,280,427.73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7.97%,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h.采购:发生额129,945,731.11元,发函金额104,927,058.62元,发函29份,发函比例80.75%,回函金额 102,820,544.18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97.99%,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

C.应付票据:余额为4,514,620.95元,发函金额 4,514,620.95元,发函2份发函比例100.00%,回函4,514,620.95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00.00%。

D.应收票据:余额为2,406,200.00元,发函金额 2,406,200.00元,发函6份,发函比例100.00%,回函2,406,200.00元,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100.00%。

②监盘程序

A.库存现金:对库存现金执行监盘程序,通过倒轧与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相符。

B.存货:2021年2月2日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分2个小组2个监盘小组,共4人。地点为成都国蓉科技公司,监盘过程符合要求,拍照取证。盘点表编制规范,有盘点人、监盘人的签名和盘点日期。底稿中已编制存货监盘报告。

C.应收票据:2021年2月4日,审计员李青云在出纳王程的陪同下,对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票据情况进行100%监盘,在监盘过程中,未发现在审计盘点日逾期未承兑票据。

D.固定资产: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2日,对在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监盘共分2个小组,地点在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对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盘点,监盘过程符合要求,查验相关权证的原件并现场取得电子版及复印件,拍照取证,盘点表编制规范,有盘点人、监盘人的签名和盘点日期,底稿中已编制在固定资产监盘报告。

③ 分析性程序

在审计中实施了分析程序,相关程序的过程与结果已记录在相关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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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对未审报表中变化幅度较大的项目进行了分析,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的特点,结合前期其他影响行业的相关财务数据,预计了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期望值,结合公司未审表数据进行了分析性复核,确定了重点审计项目与重要的审计程序,形成总体审计策略与具体审计计划。

项目组2020年审计中将收入作为重点审计领域,并作为2020年关键审计事项,重点投入审计资源,在收入确认程序中,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

本期各月度收入、成本、毛利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等分析程序。

在审计完成后对审定表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了复核。

问题2:根据年审会计师的专项说明,由于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违规担保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无法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规定,依法依规,尽快解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问题。公司应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关于非经常性资金占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所获取的相关证据等说明无法发表意见的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所执行的审计程序;

1、风险评估。

(1)了解与资金占用有关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资金占用风险为特殊风险,针对资金占用,我们关注了华讯方舟公司治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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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华讯方舟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责是否切实有效履行,重大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对公章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批准,公司内部监督是否有效等;重点关注担保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有关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出披露;

(2)了解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监管环境、舆论环境及其他外部环境因素,例如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理、被证券交易所问询,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资金状况、涉嫌资金占用等方面被媒体质疑等,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3)了解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以及控股股东大额资金需求和相关情况,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4)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与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评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资金占用风险。

(5)保持职业怀疑,并结合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内部控制等因素,充分分析并判断上市公司与侵占资产相关的舞弊动机、机会和借口,资金占用方面的舞弊风险。

2、控制测试

在对内控的了解的基础上,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控制控制测试。

3、实质性程序

(1)获取了《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对不能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公司与企业核实不能获取的原因;

(2)获取华讯方舟所有公司所有账户2016年至2020年的银行对账单,对不能取得银行对账单与企业核实原因;从银行对账单中选取交易的样本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特别关注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3)获取所有董监高的《个人投资及任职报告》;了解董监高的个人投资及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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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企业提供与华讯方舟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征信报告》;核查关联方筹资及融资情况;

(5)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董监高个人银行对账单;核实董监高的资金流水。

鉴于华讯方舟在出现了凌驾于管理层之上的内控风险,关于违规担保的内控完全失效,华讯方舟提供的部分银行对账单没有交易对方名称,与华讯方舟有关的关联方关系企业的《企业征信报告》不齐全,华讯方舟提供的董监高个人银行对账单提供不齐全等原因,我们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到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我们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故针对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关于非经常性资金占用的相关规定,发表无法发表意见具有合理性。

问题3:2021年3月16日,你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其中认定你公司以前年度披露的半年度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你公司对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1)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其对你公司调整后的期初数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会计师回复:

(一)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其对你公司调整后的期初数所履行的审计程序。

我们对公司调整后的期初数所履行的审计程序,详见问题一第(1)问会计师回复之(五)“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缺陷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就货币资金、往来款科目、存货、收入等重要科目所执行的具体的审计程序及获得的审计证据”。

问题4:报告期内,你公司对2016年至2019年有关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涉及公司2016年、2017年经营业绩的调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关于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履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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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入资产2017年将变更为未达到盈利预测业绩,实际盈利数据合计与盈利预测数据合计差异金额为9,011.17万元。

(1)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说明未披露年审会计师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的原因,并补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2)请结合置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说明你公司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区间的合理性、减值金额的准确性,并结合前期商誉减值测试采用的具体参数,说明相关参数选取是否与实际不符,你公司未在2017年对置入资产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商誉减值准备的情形。如是,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九节之“第二条盈利补偿承诺”、“第四条补偿方式”条款的约定,业绩差额补偿义务人华讯科技需以现金方式补偿9,011.17万元。请说明置入资产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盈利情况、你公司与华讯科技就上述违约金的具体协议安排、截至目前的违约金金额的准确性及支付情况、是否符合重组的相关约定、你公司对上述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等,并说明是否需要就上述业绩补偿款调整前期财务数据。请重组财务顾问及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说明未披露年审会计师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的原因,并补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1、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认定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于2016年、2017年、2018年上半年存在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形。公司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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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及自查结果对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编制了《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年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追溯调整主要事项为:(1)因南京华讯2016年、2017年虚构购销交易调整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数据;2018年、2019年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数据;(2)公司自查发现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2017年、2018年虚构研发服务合同,调整2017年、2018年研发费用13,679,245.29元、1,064,344.48元;

(3)上述虚构购销交易涉及部分2019年已转让给华讯科技的应收账款,华讯科技豁免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对价,公司追溯调整2019年资本公积。

上述追溯调整事项未导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但考虑上述追溯调整事项对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主要组成部分形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在本次问询函回复后全面配合会计师对2016年、2017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启动全面审计程序,2016年、2017年全面审计报告将在本次问询函回复后尽快完成,最晚不超过2个月。

2、会计师意见:

我们本次审计的范围为2020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针对2016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工作发表审核意见。我们并未对公司2016年至2019年财务报告中除了《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之外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因此,我们虽然对2016年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也执行了审计程序,但是相关审计程序并未基于出具2016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而执行的审计程序,在《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中我们强调了:“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除了对华讯方舟实施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与前期差错更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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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专项说明所述的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华讯方舟2020年度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的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公司已与本所协商,将在本次问询函回复后配合会计师启动2016年、2017年度全面审计工作。我们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评估项目的风险,执行业务保持评价程序,考虑自身胜任能力等综合因素启动项目承接、立项工作。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将按照《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

(二)请结合置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说明你公司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区间的合理性、减值金额的准确性,并结合前期商誉减值测试采用的具体参数,说明相关参数选取是否与实际不符,你公司未在2017年对置入资产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商誉减值准备的情形。如是,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置入资产2016年-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2021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及事项进入事先通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认定子公司南京华讯2016年-2017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增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华讯方舟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本公司据此对南京华讯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公司自查时,发现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2017年度虚构研发服务合同,增加研发费用13,679,245.29元,对此一并调整。经差错更正后南京华讯2016-2017年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6年2017年合计
业绩承诺金额南京华讯18,678.7621,681.9940,360.75
国蓉科技267.43300.985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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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8,946.1921,982.9740,929.16
实际业绩完成金额南京华讯19,255.8712,540.7731,796.64
国蓉科技431.23431.03862.26
合计19,687.1012,971.8032,658.90
差异-740.919,011.17-
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金额9,011.179,011.17

2、商誉减值的情况

会计准则规定了商誉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历年商誉减值测试及减值计提情况;

(1)2015年度

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商誉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271,828,338.82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成都国蓉商誉未发生减值,未计提减值准备。

(2)2016年度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华讯、成都国资产组蓉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值,并出具了《中联评咨字【2017]第362号》、《中联评咨字【2017]第361号》评估报告,本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对南京华讯、成都国蓉所涉及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成都国蓉商誉未发生减值,未计提减值准备。

(3)2017年度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华讯、国蓉科技资产组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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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值,并出具了《中联评咨字【2018】第498号》、《中联评咨字【2018】第499号》评估报告,本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对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及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国蓉科技商誉未发生减值,未计提减值准备。

(4)2018年度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华讯、国蓉科技资产组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值,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9]第632号》、《中联评报字[2019]第718号》评估报告,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对南京华讯、国蓉科技所涉及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商誉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305,722,337.55元。国蓉科技商誉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14,863,190.3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蓉科技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

(5)2019年度

公司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商誉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862,285,777.6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华讯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

3、公司不追溯调整2017年度商誉减值原因

(1)商誉减值属于会计估计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的判断,应当考虑与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通常情况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属于会计估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24项《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指出,“企业在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往往需要进行会计估计,该估计应当以最近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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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2017年度管理层根据当时的业绩完成情况对商誉减值进行了测试,判断于2017年12月31日商誉不存在减值的情况。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及事项进入事先通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 号),认定子公司南京华讯2016年-2017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增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华讯方舟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追溯调整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属于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故不需要追溯调整2017年度的商誉减值。

(2)商誉减值无需追溯调整

公司2015年注入标的资产南京华讯。会计准则规定了商誉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必须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证监会在相关解释中提到:以被并购标的为一个资产组,计算预计现金流量现值时,需要注意三个关键点:一是净利润的数值,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二是需要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三是折现率等评估参数的选取。自收购南京华讯以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每年年终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2017 年资产负债表日,华讯方舟对南京华讯资产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南京华讯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国际的经济形势等制定南京华讯 5 年期经营计划和未来规划目标,管理层根据南京华讯历史销售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对可收回金额采用收益法预测现金流量现值,编制了南京华讯资产组商誉减测试表,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华讯方舟认为南京华讯资产组商誉未发生减值,不需计提减值准备。2018年,公司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南京华讯商誉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305,722,337.55元。2019年度因南京华讯原执行董事、总经理袁东先生去世,人员流失情况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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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报告期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借款、供应商货款逾期,多个银行账户因诉讼被冻结。因此将剩余商誉86,228.58万元全额计提减值。2021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及事项进入事先通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 号),认定子公司南京华讯2016年-2017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增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华讯方舟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本公司据此对南京华讯2016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重述处理。

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南京华讯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国际的经济形势等制定南京华讯5年期经营计划和未来规划目标,管理层根据南京华讯历史销售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对可收回金额采用收益法预测现金流量现值,编制了南京华讯资产组商誉减测试表,没有办法预测财务造假的影响,公司在评估2017年度商誉是否减值时,考虑了当时所有可靠的信息,不应以新取得的财务造假事实来推翻当时的会计估计。

综上所述,本期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调整为后期发生的事项,在当时无法预见,不是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因此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由于华讯方舟2018年及2019年度已经对商誉计提了减值。故不追溯调整2017年度的商誉的减值。

3、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重述处理。商誉的减值属于会计估计,故不追溯调整2017年度的商誉的减值。

(四)根据《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之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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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预测补偿协议》第九节之“第二条盈利补偿承诺”、“第四条补偿方式”条款的约定,业绩差额补偿义务人华讯科技需以现金方式补偿9,011.17万元。请说明置入资产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盈利情况、你公司与华讯科技就上述违约金的具体协议安排、截至目前的违约金金额的准确性及支付情况、是否符合重组的相关约定、你公司对上述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等,并说明是否需要就上述业绩补偿款调整前期财务数据。请重组财务顾问及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回复:

1、请说明置入资产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盈利情况

公司于2015年实施并完成了重大资产置换项目,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11-00224号)、《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7]第1-00203号)、《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00777号),置入资产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科技”)承诺期(2015年至2017年),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南京华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289.9222,137.0222,751.83
国蓉科技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9.66431.23431.03
合计8,719.5822,568.2523,182.86

2021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认定子公司南京华讯于2016年、2017年、2018年上半年存在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2016年至2019年有关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其中南京华讯承诺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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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及2017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均向下大幅调整。现结合2021年4月29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21]第01024号)》(以下简称“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置入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南京华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289.9219,255.8712,540.77
国蓉科技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9.66431.23431.03
合计8,719.5819,687.1012,971.80

2、公司与华讯科技就上述违约金的具体协议安排、截至目前的违约金金额的准确性及支付情况、是否符合重组的相关约定

根据2015年5月公司与华讯科技签署的《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11-00224号),承诺期之2015年度,置入资产的业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年
业绩承诺金额南京华讯16,179.32
国蓉科技211.6
合计16,390.92
实际业绩完成金额南京华讯8,289.92
国蓉科技429.66
合计8,719.58
差异-7,6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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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金额7,671.34

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将需华讯科技支付盈利补偿金额7,671.34万元相关事项告知华讯科技;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款7,671.34万元,并同步进行了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671.34万元,贷:资本公积7671.34万元)。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2021年4月29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专项审核报告,差错更正后,承诺期之2016年度及2017年度,置入资产的业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6年2017年合计
业绩承诺金额南京华讯18,678.7621,681.9940,360.75
国蓉科技267.43300.98568.41
合计18,946.1921,982.9740,929.16
实际业绩完成金额南京华讯19,255.8712,540.7731,796.64
国蓉科技431.23431.03862.26
合计19,687.1012,971.8032,658.90
差异740.91-9,011.17-
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金额-9,011.179,011.17

由上表可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置入资产2017年变更为未达到盈利预测业绩,华讯科技需补充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9,011.17万元。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第二条 盈利补偿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拟置入资产2015年、2016年、2017年任一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以恒天天鹅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置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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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报告中确认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对应年度盈利预测数,则由华讯方舟在当年的拟置入资产专项审核报告(与恒天天鹅该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并披露)经恒天天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偿该等差额。恒天天鹅应在专项审核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补偿金额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讯方舟。”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华讯方舟违反本协议未如期向恒天天鹅支付补偿款的,应按照该期应付款之金额,每逾期一日应向恒天天鹅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公司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本次前期差错更正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置入资产2017年变更为未达到盈利预测业绩,华讯科技需要补充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鉴于华讯科技目前流动资金状况,经双方协商,华讯科技拟以其对公司的财务资助款进行抵偿。《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尚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综上,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华讯科技应在置入资产专项审核报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偿差额。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专项审核报告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已经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双方签署确认生效,公司及华讯科技已根据双方约定,以华讯科技对公司的财务资助款抵偿业绩补偿款,并同步做了相应会计处理。因此,上述事项安排并未触发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第六条 违约责任”,即不涉及支付违约金事项。综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上述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等

公司与华讯科技拟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已通过了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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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签署确认生效,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此前对于收到华讯科技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惯例,对华讯科技本次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 9,011.17万元(与华讯科技对公司的财务资助款进行抵偿)计入资本公积,即借:其他应付款9,011.17万元,贷:资本公积9,011.17万元。

4、说明是否需要就上述业绩补偿款调整前期财务数据

(1)关于业绩补偿款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内容,以及与华讯科技拟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彼时尚需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在2021年4月29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21]第01023号)时,该业绩补偿款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故未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即未进行追溯调整。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已通过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签署生效,公司及华讯科技已根据双方约定,以华讯科技对公司的财务资助款抵偿业绩补偿款,并同步做了相应会计处理。

(2)关于2017年公司商誉减值调整事项

上述业绩补偿款主要涉及2017年公司商誉减值事项,现公司不追溯调整2017年度商誉减值,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24项《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指出,“企业在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往往需要进行会计估计,该估计应当以最近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2017年度,公司管理层根据当时的业绩完成情况对商誉减值进行了测试,判断于2017年12月31日商誉不存在减值的情况。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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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及事项进入事先通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 号),认定子公司南京华讯2016年-2017年虚增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华讯方舟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追溯调整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属于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即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故不需追溯调整2017年度的商誉减值。

5、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经追溯调整的置入资产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盈利情况未见异常;华讯方舟与华讯科技就违约金的具体协议安排、违约金金额及支付情况未见异常;符合重组的相关约定;华讯方舟对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未见异常,不需要就业绩补偿款调整前期财务数据。

问题5:报告期内,由于你公司涉嫌提供违规对外担保,年审会计师认为属于治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缺陷,对你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年审会计师无法对你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公司内部控制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并结合违规担保的实际发生日期,说明前期发生的违规担保是否影响报告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会计师回复:

(一)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内部控制所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

(1)查阅前期2015-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

(2)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并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

(3)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4)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5)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穿行测试。通过查阅复核华讯方舟以前的审计报告,通过查阅相关规章制度、方针及政策等文件,查看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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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系统图,和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在对控制环境、控制程序和会计系统进行调查了解,对华讯方舟内部控制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内控测试,对内部控制风险和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做出初步评价。将南京华讯及华讯方舟本部全部认定的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3、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证实有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效果。

4、评价内部控制的强弱,评价控制风险,确定在内部控制薄弱的领域扩展审计程序,制定实质性审计方案。

(二)前期发生的违规担保是否影响报告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1、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涉及的内控违规担保情况如下:“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约为4.98亿元,本期收到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此次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胜越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2020年6月15日华讯方舟董事会披露的《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和价值,管控重大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华讯方舟2020年12月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华讯方舟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16民初186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津03民初688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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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16 民初 186 号,叶瑞林因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等提起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津03 民初 688 号,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其中公司涉嫌提供违规对外担保,经公司自查,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公司认为以上担保属于未履行公司任何审议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胜越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华讯方舟在2020年6月12日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下,2020年6月15日向广大投资这承诺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和价值,管控重大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但是2020年12月发现仍然存在两起违规对外担保。证明华讯方舟内控制度设计和运行,无论是整改前的,还是整改后都无法发现重大风险,更无法管控重大风险,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仍然未消除,故会计师对2020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2、前期发生的违规担保是否影响报告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虽然违规担保的发生时间并不发生在报告期,如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发生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为叶瑞林提供违规担保的发生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上述违规担保事实的发现不是由于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运行,自行发现的,全部是由外部第三方通过司法手段进行了起诉,管理层才发现了内控的重大缺陷,内控完全失效。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而华讯方舟建立的内部控制,在发生了一起违规担保后,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措施未发现存在的其他违规担保事项,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防控该风险。故我们对2020年度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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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表否定意见的依据

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①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第三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华讯方舟相关内部控制未能发现有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法在杜绝违规担保方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属于重大控制缺陷,因此我们对2020年度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问题6:请年审会计师结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你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除违规担保外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以及你公司为确保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回复:

(一)请年审会计师结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你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除违规担保外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结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其他的内控重大缺陷或风险得到了一定改善。除存在除违规担保外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详见我们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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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报告期末,你公司因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1.1亿元,较期初增长3,298.78%,因对外提供担保计提预计负债2.62亿元,上年同期为0。

(1)请你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事项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应将预计负债确认在2020年度,你公司 2019年度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完整。请年审会计师结合近两年涉诉情况及进展,说明已就预计负债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过程,并就公司2020年末预计负债及减值计提的准确性、2019年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显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河北华讯方舟太赫 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的案涉案金额14,133.17万元,报告期内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年审会计师说明报告期末未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谨慎,并结合案件进展说明相应科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请你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事项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应将预计负债确认在2020年度,你公司 2019年度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完整。请年审会计师结合近两年涉诉情况及进展,说明已就预计负债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过程,并就公司2020年末预计负债及减值计提的准确性、2019年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相关事项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应将预计负债确认在2020年度,你公司 2019年度对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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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华讯方舟2019年及2020年预计负债计提的金额:

项目华讯方舟成都国蓉南京华讯河北装备技术成都天谷
2020年度262,046,183.003,642,557.7010,115,575.051,469,702.0494,972,731.43
2019年度3,148,675.3893,683.84

华讯方舟2020年度预计负债较2019年度大幅度增加主要原因是计提了与天浩投资公司违规担保损失262,046,183.00万元、成都天谷确认了与渤海银行的担保损失94,972,731.43元。

(1)华讯方舟为天浩投资公司提供违规担保具体情况

华讯方舟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DINHOR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申请人”)于 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关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第一被申请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申请人)。

2020年6月12日出具2019年度报告时,与天浩投资公司担保的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无法判断可能损失的金额,故未在2019年度确认预计负债。

2020 年10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 号)做出如下裁决:①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69,959,335.82美元,折合人民币 492,513,724.17元(以2019年12月2日汇率计算,即1美元=人民币7.04元)。②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债务逾期期间的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0.8%/30天*违约天数计算,自货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为798,767.75美元,折合人民币5,623,324.99 元,汇率计算同上)。③第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支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199254元、律师费人民币480000元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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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④第二、第四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上述①、②、③项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⑤第三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上述①、②、③项裁决金额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⑥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3546476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请求裁决该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2021年3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本案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6月12日出具2019年度报告时,该案件尚在起诉阶段,未有最终判决,管理层无法判断可能损失的金额,故未在2019年度确认预计负债。公司2021年4月29日出具2020年度报告时,根据取得的判决、证据及资料,对可能损失的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2)成都天谷为华讯科技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情况

华讯方舟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328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公司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根据原告上诉状,渤海银行请求判令:判令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800,000 】美元,利息【35,536.90】美元,罚息【389,122.79】美元、复利【6,547.95】美元(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0 年5月21日,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6,800,000.00美元、本金7,000,000.00美元为基数,以一年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 270BP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计收至全部款惹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渤海银行对成都天谷抵押给渤海银行的位于成都市郸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266 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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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欠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2020年6月12日出具2019年度报告时,华讯方舟尚未收到起诉状及法院传票,故没有在2019年度确认预计负债。

2021年4月29日出具2020年度报告时,华讯方舟对可能损失的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预计负债金额的确定属于会计估计,公司出具2019年度报告时,管理层根据当时取得的资料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 2019年度对预计负债的计提充分、完整。

2、请年审会计师结合近两年涉诉情况及进展,说明已就预计负债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过程,并就公司2020年末预计负债及减值计提的准确性、2019年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针对被审计单位预计负债,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与预计负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①重点关注华讯方舟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重大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对公章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批准,公司内部监督是否有效等;重点关注担保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有关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出披露;②了解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监管环境、舆论环境及其他外部环境因素,评估预计负债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2)获取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预计负债明细表》,查验诉讼情况,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3)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信用报告,查验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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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外公告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法律文书等;

(5)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诉讼的情况;

(6)与被审计单位律师沟通,争取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并评估外部专家的独立性。鉴于以上程序取得的证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关于违规担保的内控失效;;同时大信所对2019年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我们也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20年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我们无法对就华讯方舟2020年末预计负债及减值计提的准确性、2019年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内控不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华讯方舟2020年末预计负债及减值计提未见异常,2019年预计负债计提是充分的。

(二)年报显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的案涉案金额14,133.17万元,报告期内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年审会计师说明报告期末未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谨慎,并结合案件进展说明相应科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针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2017年12月10日,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装备”)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工程,约定合同总价45,870,000.00元。质量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3%。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7内支付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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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总价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内7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价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工程已经完工,河北装备扣除合同总价3%质保金后确认了应付工程款金额,施工过程中,河北装备支付了16,000,000.00 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2020年10月19日,中天建设就与河北装备施工工程款一案,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装备以45,870,000.00*97%-16,000,000.00= 28,493,9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起诉时间2020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年化率18%计提了预计负债854,817.00元。

利息按2020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以中天建设起诉状上的起诉要求从2020年10月8日开始计算,是河北装备认为工程尚未最终结算,而且中天建设起诉状上没有签署日期,法院尚未最终判决,故以收到诉讼状的次日开始计算可能需要支付的利息,该金额为河北装备最有可能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额,确认了预计负债。

另外,中天建设起诉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装备、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华讯方舟的案涉案金额14,133.17万元。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华讯方舟及河北装备未为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提供过担保,中天建设和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与华讯方舟及河北装备无关。

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工程河北装备已经按照最有可能损失的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经公司排查,华讯方舟就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工程未与中天建设签署担保合同,中天建设以华讯方舟为河北装备唯一股东而要求华讯方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华讯方舟认为此要求不合理,故未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报告期末未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谨慎,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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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案件进展说明相应科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会计师回复:

针对被审计单位预计负债,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与预计负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①重点关注华讯方舟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重大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对公章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批准,公司内部监督是否有效等;重点关注担保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有关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出披露;②了解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监管环境、舆论环境及其他外部环境因素,评估预计负债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2)获取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预计负债明细表》,查验诉讼情况,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3)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信用报告,查验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对外担保;

(4)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外公告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法律文书等;

(5)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诉讼的情况;

(6)与被审计单位律师沟通,争取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并评估外部专家的独立性。

鉴于华讯方舟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关于违规担保的内控失效;同时大信所对对2019年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我们也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20年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我们无法对就华讯方舟2020年末预计负债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内控不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华讯方舟2020年末预计负债计提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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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报告期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69.57万元,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703.69%。你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为3,538.09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的75.77%。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29亿元,同比下降56.36%,本期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中,你公司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易达昌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合计2.68亿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对本期前五大客户发生销售额对应款项的收回情况,相关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并结合行业特点、销售和采购模式等说明供应商高度集中的原因,对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说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已采取的催款措施、相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并说明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你公司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73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725.57万元。请结合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期后回款情况、富申实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二)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对本期前五大客户发生销售额对应款项的收回情况,相关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并结合行业特点、销售和采购模式等说明供应商高度集中的原因,对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本期前五大客户发生销售额对应款项的收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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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2020年销售额 (元)2020年末应收账款金额(元)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元)
1C4单位18,523,805.28443,800.00-
2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8,118,639.82--
3北京中科星通技术有限公司3,813,274.32--
4北京九天微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500,000.00--
5中国人民解放军31007部队2,425,182.22135,345.55-
合计35,380,901.64579,145.55-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期前5大客户因为前期预收了货款,期末应收账款较小,截至回函日没有回款。相关销售收入真实、准确。

2、本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1深圳市易芯顺电子有限公司2,466,114.7712.51%
2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2,065,706.8110.48%
3成都众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1,988,991.1410.09%
4南京新汇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1,729,659.308.78%
5南京祥毅祥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1,477,594.777.50%
合计9,728,066.7949.36%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华讯方舟不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高度集中的情况,不存在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况。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详见本回复问题1之(五)回复。

我们认为,我们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对就华讯方舟2020年前五大客户发生销售额对应款项的收回情况,相关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发表意见。也无法就供应商高度集中的原因,对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意见。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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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华讯方舟2020年前五大客户相关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其中三家客户期末应收款余额为零,剩余两家应收账款仅占2020年销售收入比例5%左右,占比较低。截至回函日剩余两家期末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为零。供应商不存在高度集中的情况,华讯方舟本期也没有存在对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

(三)请说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已采取的催款措施、相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并说明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回复:

1、2020年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龄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提理由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30,100,600.00130,100,600.002-3年、3-4年100.00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
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60,489,113.0060,489,113.002-3年100.00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
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3,757,500.0043,757,500.002-3年100.00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
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6,846,024.416,846,024.413-4年100.00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
深圳易达昌汽车经纪有限公司33,598,000.0033,598,000.002-3年100.00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
苏州腾龙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520,000.006,520,000.004-5年100.00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
合计281,311,237.41281,311,237.41100.00

(1)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五研究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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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南京华讯与五十五所技术公司共签订合同58笔,合同总金额728,802,246元。华讯公司已收款598,701,646元(对应前54份合同的总金额592,803,946元及合同NJHX-WW-2017-10-01中的部分款项),剩余应收款为130,100,600元(对应最后4份合同)。四份合同的情况为:

2017年10月,五十五所技术公司作为买方与南京华讯签订《监测预警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两份(编号:NJHX-WW-2017-10-01、NJHX-WW-2017-10-02),向南京华讯采购智能防外破在线监测系统,合同金额分别为23188750元、35907500元。2017年12月11日,南京华讯依约发货,同日,五十五所技术公司在两份《到货验收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货物。2017年12月13日,双方对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检测并出具了两份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均为“本次从硬件、软件和功能3个方面来验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均满足技术协议书要求,予以验收通过”。2017年12月27日,五十五所技术公司作为买方与南京华讯签订《监测预警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两份(编号:

NJHX-WW-2017-10-01、NJHX-WW-2017-12-02),向南京华讯采购智能防外破在线监测系统,两份合同金额均为38451250元。2018年1月30日,南京华讯依约发货,同日,五十五所技术公司在两份《到货验收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货物。2018年1月31日,双方对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检测并出具了两份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均为“本次从硬件和软件2个方面来验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均满足技术协议书要求,予以验收通过”。

以上交易,南京华讯均向五十五所技术公司开具了发票。

2018年8月30日,南京华讯收到五十五所技术公司就四份合同支付的货款5898150元,并在2019年2月14日的询证函中认可欠付130100600元,但剩余合同货款130100600元至今未付。

南京华讯已于2021年4月12日向南京秦淮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②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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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南京华讯与第三人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签订了2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JHX-HMCY-2018-01、NJHX-HMCY-2018-02),合同金额共计73,172,380元。2018年6月15日,南京华讯按照合同约定将两批货物送至第三人指定地点并经第三人验收合格,但第三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15日,南京华讯、第三人与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其在合同NJHX-HMCY-2018-01、NJHX-HMCY-2018-02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对南京华讯和第三人基于原合同的履行行为及效果(包括不限于货物交付、货物验收)均予以认可。该合同附件载明货款金额合计73,172,380元。《三方协议》签订后,江苏绿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3日向南京华讯支付货款共计12,683,267元,目前尚余60,489,113元货款未支付。南京华讯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损失。年审过程中子公司南京华讯相关负责人因催收工作遇到阻碍,于2021年4月25日将江苏绿城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相关协议支付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部分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公司后续将依法依规全力追讨该款项。

③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以前年度中销售给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真实交易,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4,375.75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3,500.60万。该款项对应的销售合同于2017年11月签订,合同总金额4,896.00万。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起两个月内回款,2018年1月仅回款520万,截止2018年12月31日,无回款迹象。公司领导层多次与天奥沟通回款事宜,均因天奥公司资金等问题,不能将余下的4,375.75万回款至我公司,预计该款项收回可能性较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领导决定2018年对天奥应收账款的80%计提坏账准备。截止2019年12月31日,天奥信息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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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款,公司领导层多次与天奥沟通回款事宜,还是因天奥公司资金等问题,不能将余下的4,375.75万回款至我公司,预计该款项收回可能性较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领导决定2019年对天奥应收账款的100%计提坏账准备。

④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为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无关联方关系。公司在以前年度中销售给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均为真实交易,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1,000.5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000.5万。合同总金额7,087.2万,该款项对应的销售合同于2016年3月签订。根据合同约定,以甲方生产的车辆实现销售回款之日起按月计算,计提结算方式如下:1.甲方收到车辆销售回款日期在每月15日前,则甲方于当月25日给乙方结算货款;2.甲方收到车辆销售回款日期在每月15日后,则甲方于次月25日给乙方结算货款。质保金总额为354万元(叁佰贰拾肆万元整)从本次货款结算金额中(质保金额度为总货款的5%)扣除;质保金在乙方停止供货一年且无质量赔偿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无息给乙方付清质量保证金。2017年12月回款总额6,086.7万,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无回款迹象。业务部多次上门催款,均因东风特汽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将剩余1000.5万支付给我司,预计该款项收回可能性较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领导决定2019年对东风特汽应收账款的100%计提坏账准备。

⑤深圳易达昌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易达昌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以前年度中销售给深圳易达昌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均为真实交易,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深圳易达昌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3,389.80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一该款项对应的销售合同总金额3,484.80万,并于2017年11月全部交付验收,2017年共回款30万,2018年共回款65万,回款金额仅占合同总金额3%;其二是易达昌公司自身经营问题,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该笔欠款。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决定2018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迅驰新能源于2019年7月1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对易达昌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10月29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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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理,又于2021.2.4收到判决书,现被告方于2021.2.26提出上诉,目前尚未二审判决。

⑥苏州腾龙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腾龙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以前年度中销售给苏州腾龙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真实交易,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苏州腾龙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652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款项对应的销售合同总金额952万,产品于2016年12月交付验收,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截止2017年6月回款总金额300万,近一年内再无其他回款,加之业务部与苏州腾龙沟通无果,预计该笔款项不能收回,故2018年全额计提该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公司已采取的催款措施

①积极与客户沟通,争取回款。2021年度已经收了部分东风汽车款项,东风汽车还以货抵账了部分欠款。

②通过法律手段催收款项。除东风汽车有部分回款外,上述其他客户沟通无果,公司对五十五所、江苏绿城和易达昌提起了法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拟对天奥信息及苏州腾龙提起诉讼。

(3)相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与上述客户的交易真实存在。按照谨慎性原则,100%计提了减值准备。公司对上述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4)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3、会计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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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查阅大信所出具的2016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

(2)查阅司公告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对上述客户抽取样本执行函证、访谈程序,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程序;

(4)检查上述客户的合同、验收单、期后回款情况;

(5)检查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获取公司编制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明细表》重新计算复核是否正确;

(6)查阅公司的催款措施,获取并查阅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催款的法律文件;

基于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收入真实性

我们本次审计的范围为2020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针对2016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核工作发表审核意见。我们并未对公司2016年至2019年财务报告中除了前期差错更正报告之外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虽然我们对2016年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也执行了审计程序,但是本次审计针对2016至2019年度数据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并未基于出具2016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而执行的审计程序,在《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中我们强调了:“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除了对华讯方舟实施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专项说明所述的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华讯方舟2020年度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的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上述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龄全部2年以上,形成时间为2018年度以前,虽然我们也对上述客户执行了检查、函证、分析、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是并未基于出具2016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而执行的审计程序,上述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相应销售收入超出了本次审计的范围。我们审阅了大信所出具的华讯方舟2016至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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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大信所对公司2016至2018年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大信所未发现上述收入真实性存在问题。如果华讯方舟2016至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是真实的,那么上述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收入是真实的。

2、前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华讯方舟2016年至2018年度,已经根据当时的情况计提了坏账,大信所也对华讯方舟2016至2018年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2016年度至2018年度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性,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2019年度及2020年度华讯方舟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新的证据,又继续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属于会计估计,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重述处理。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坏账准备的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在可预见的将来做出的会计估计。由于我们无法对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我们对华讯方舟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华讯方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见异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未见异常,具有合理性,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未见异常、相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华讯方舟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综上所述,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既有充分性,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

3、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已采取的催款措施

坏账准备属于会计估计,华讯方舟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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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计,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与当时的信息、假设相符,具有合理性。我们查阅了企业的催款措施,相关措施未见异常。

4、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我们通过查看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未见上述交易对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但我们对华讯方舟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无法判断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无法对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我们对华讯方舟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华讯方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见异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未见异常,具有合理性,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未见异常、相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前期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情形。

(四)你公司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73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725.57万元。请结合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期后回款情况、富申实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南京华讯对富申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为部分已完成合同的应收款项。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办法,已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南京华讯一直与富申实业保持沟通,进行应收款催收。截止2021年4月30日,南京华讯收到富申实业公司回款35,278,4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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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富申实业公司销售真实性

富申实业公司从2015年开始与子公司南京华讯业务合作,主要合作自组网相关业务,采购数据链终端及数据处理器等模块, 2015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含税销售收入17.44亿元,累计收货款15.06亿元,其中截至本回函日2021年累计回款0.36亿元。富申实业公司属于上海市政府第五办公室下属全资单位,多年来是子公司南京华讯重要客户,南京华讯与富申实业公司之间的交易真实可靠。

2、请结合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期后回款情况、富申实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公司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的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 比例(%)坏账准备余额
富申实业公司272,741,759.0041.4117,255,670.85

① 形成原因

公司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为南京华讯对富申实业公司销售产品形成。

② 富申实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情况

富申实业公司为军工企业,保密级别较高。华讯方舟无法获取富申实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富申实业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出现恶化的情况下,公司对富申实业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3、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详见本回复问题1之(二)回复有关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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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公司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的描述。我们认为,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坏账准备的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在可预见的将来做出的会计估计。由于我们无法对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我们对华讯方舟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华讯方舟可以持续经营,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华讯方舟对富申实业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

问题17: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1.04亿元,同比下降48.54%。其中,你公司对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总额为8,885.39万元,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的84.69%,账龄为2-4年。

(1)请结合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大幅下滑的原因, 并说明上述预付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内容、合同执行情况、结算情况、成本结转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说明针对预付款项及相关减值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就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实际流向和可收回性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大幅下滑的原因, 并说明上述预付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内容、合同执行情况、结算情况、成本结转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说明针对预付款项及相关减值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就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实际流向和可收回性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大幅下滑的原因

(1)子公司南京华讯与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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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销合同三份。南京华讯按照合同约定,已预付货款。2020年度合同执行完毕,南京华讯确认应付账款。南京华讯收到货款,扣除预付账款后计入应付账款,导致预付账款减少8,842.67万元;另外星地通部分合同,以前年度因货物验收,暂未收到发票,按不含税金额确认应付款。2020年度收到该部分合同发票,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补充确认税金部分的应付款。该事项导致预付款减少4,337.73万元;2020年度子公司南京华讯累计支付星地通预付款项7336.50万元,退回预付款2600万元。该事项导致预付款增加4736.50万元。综上所述,截止2020年度对星地通预付款减少8443.90万元。

(2)子公司南京华讯以前年度预付给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合计金额为724万。由于公司与两家供应商涉及诉讼,合同无法执行。2020年度,南京华讯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上述预付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内容、合同执行情况、结算情况、成本结转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①报告期期末主要预付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
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88,853,980.2084.69
深圳市海思百纳科技有限公司9,568,848.519.12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967,893.801.88
南京戎致胄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1,165,479.001.11
环宇佳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90,924.311.04
合计102,647,125.8297.84

②上述预付账款形成时间、交易内容、合同执行情况、结算情况、成本结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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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形成时间交易内容合同执行情况
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88,853,980.20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数据处理器和小型数据链终端尚未交付验收
深圳市海思百纳科技有限公司9,568,848.512018年1月姿态控制系统尚未交付验收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967,893.80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综合信息处理机尚未交付验收
南京戎致胄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1,165,479.002020年2月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宣教园建设项目(洗消沾染区、人防工程体验区、缩微沙盘、百米宣传长廊、办公区、VR体验区、宣教系列软件、宣教资源建设等)尚未交付验收
环宇佳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90,924.3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数据链DZ终端机尚未交付验收
合计102,647,125.82

续上表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结算情况成本结转情况
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88,853,980.20银行支付货款未结转成本
深圳市海思百纳科技有限公司9,568,848.51银行支付货款未结转成本.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967,893.80银行支付货款未结转成本.
南京戎致胄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1,165,479.00银行支付货款未结转成本
环宇佳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90,924.31银行支付货款未结转成本
合计102,647,125.82

公司上述处理与往年一致,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会计师意见

我们针对预付款项及相关减值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①取得或编制预付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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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检查合同、支付凭证,到货验收单、发票等原始凭证,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③对2016年至2020年度的预付账款余额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A.编制“预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

B.调查不符事项 ,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C.如果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

D.如果认为回函不可靠,评价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⑤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由于我们无法对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我们对华讯方舟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故无法就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实际流向和可收回性发表意见。如果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问题,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华讯方舟预付款项是真实的、实际流向未见异常,具有可收回性。

问题18:你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3,563.43万元,同比下降63.9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306.71万元;报告期内存货盘亏160,251套,盘亏6,669.95万元;主营业务产品库存量1,253套,与2019年(163,788套)相比下降99.23%;库存商品存货账面净值626.27万元,与2019年(2,787.83万元)相比下降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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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报告期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12,036.33万元,销售量1,208套。

(1)请结合你公司就存货盘点所执行的程序、是否与以前年度一致、盘亏存货的具体内容等,说明本期盘亏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2)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84、2.05、1.83,存货周转天数分别为30.40、175.87、196.94。请结合你公司的存货周转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你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请说明本期生产销售量、商品库存量及存货期末余额下降幅度与库存商品账面净值不匹配的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你公司就存货盘点所执行的程序、是否与以前年度一致、盘亏存货的具体内容等,说明本期盘亏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0年度存货盘点所执行的程序,与以前年度一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公司年末对实物资产进行了盘点。部分存货因为南京华讯公司组织架构发生重大调整,南京华讯剥离了相关事业部,再加上了解存货情况的相关人员已离职,大部分存货已无法追查,因此盘亏。

盘亏的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南京华讯雷达技术
原材料10,091,753.431,315,634.19
库存商品27,339,923.200.00
委托加工物资0.009,431.70
低值易耗品0.002,097.34
在产品19,659,459.31149,735.90
发出商品6,195,586.150.00

(二)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84、2.05、1.83,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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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周转天数分别为30.40、175.87、196.94。请结合你公司的存货周转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你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存货周转率情况

存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平均存货=(年初存货+年末存货)÷2存货周转率(天)=360÷存货周转率(次)按照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后的2017年至2019年度财务数据及2020年度财务数据计算近三年存货周转率如下;

项目2017年末余额2018年末余额2019年末余额2020年末余额
存货86,787,409.7488,488,967.3298,838,922.8635,634,323.84
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销售(营业)成本1,037,865,593.68207,319,618.83129,945,731.11
平均存货87,638,188.5393,663,945.0967,236,623.35
存货周转率(次)11.842618052.2134410271.932662954
存货周转天数30.40162.64186.27

报告期存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华讯 方舟成都 国蓉南京 华讯华鑫方舟雷达技术华讯 天谷合并 抵消合计
2020 年度存货27.415,803.5036.982.690.445,870.14
减:存货跌价准备2,306.712,306.71
存货净值27.413,496.7936.982.690.443,5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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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存货26.017,004.755,581.971.50151.660.4412,765.45
减:存货跌价准备2,866.7114.842,881.56
存货净值26.014,138.035,567.131.50151.660.449,883.89

2020年的存货余额主要为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的存货,期末账面净值为3,496.79万元,其中存货账面余额为5,803.5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2,306.71万元。其中:原材料期末存货账面净值为468.72万元,占期末存货账面净值的

13.40%,占比较低,且公司判断原材料大部分属于通用型电子材料,后续研发项目及生产均可使用,盘点过程中未发现毁损情况;发出商品、在产品及库存商品期末账面净值为3,027.23万元,其中有销售合同对应的存货金额为1,747.35万元,占该部分存货账面净值57.72%,占比较高。上述已签署销售合同的存货截止目前有49.53万元已交付并结转成本。

公司对2020年末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结合内外部经济情况,按照存货类型分别测算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认为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对存货进行了审慎、充分的跌价准备计提。

(三)请说明本期生产销售量、商品库存量及存货期末余额下降幅度与库存商品账面净值不匹配的原因。

公司主营业务军事通信及配套产品期末库存包含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数量及金额(账面原值)具体明细如下:

产品类别2020年
期末库存数量(套)期末库存金额(元)单位成本(元)
电磁监测系统830,923.073,865.38
模块化产品793,203,160.3740,546.33
情报与公共安全产品---
软件产品447,169,904.45162,952.37
测控系统732,044,313.5328,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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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供电---
智慧产品---
其他1,0493,441,053.073,280.32
合计1,25315,889,354.4912,681.05
产品类别变动比例(%)
期末库存数量期末库存金额单位成本
电磁监测系统-46.67%-82.12%-66.47%
模块化产品-99.43%-46.34%9310.33%
情报与公共安全产品-100.00%-100.00%-100.00%
软件产品4300.00%7387.46%70.17%
测控系统100.00%100.00%100.00%
特种供电-100.00%-100.00%-100.00%
智慧产品-100.00%-100.00%-100.00%
其他11.12%-38.67%-44.81%
合计-99.23%-71.52%3622.34%

期末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数量下降99.23%,但期末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库存金额只下降71.52%,主要原因是2019年期末库存商品主要为智慧产品,智慧产品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视频分析、生物识别等技术,提供总体解决方案。该类产品特点是单位成本小、数量较大。因此导致2020年末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账面余额下降幅度大于商品库存量的下降幅度。

(四)会计师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存货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对存货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内控测试程序,选取样本进行穿行测试,评价内控有效性;

(2)获取期末存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期末报表数、总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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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3)了解公司盘点制度、盘点人员和存货情况,取得并复核公司盘点表,并对存货进行了监盘,了解盘点差异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获取差异后续处理的文件,评价差异的合理性;

(4)结合进销存审计情况,倒轧验证存货余额准确性。

(5)了解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2、结论

我们认为,由于我们无法对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公允,我们对华讯方舟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故无法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果华讯方舟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问题,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恰当公允的,华讯方舟本期盘亏数量大幅上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的,本期生产销售量、商品库存量及存货期末余额下降幅度与库存商品账面净值不匹配的原因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陈昱池
中国注册会计师:
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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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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