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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1号),公司因需承担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顺印业”)合同纠纷案中的违约、赔偿责任金额超过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3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3〕6号),公司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并认真吸取教训,遵照天

津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交易所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五年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5号),公司因需承担海顺印业合同纠纷案中的违约、赔偿责任金额超过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29号),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拟置出资产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对已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公司已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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