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发行不超过66,640,000股(含本数)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旭阳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若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按发行数量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40.54%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鉴于旭阳控股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旭阳控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况下,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杨雪岗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旭阳控股,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4元/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66,640,000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914.56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截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公告日,旭阳控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2.71%,旭阳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杨雪岗,杨雪岗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考虑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系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本次发行规模上限计算,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杨雪岗合计控制公司40.54%的股份表决权。故本次发行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杨雪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4年8月4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杨雪岗 |
注册资本 | 42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7655030132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科技开发;销售焦炭及副产品、蒽油、炭黑、沥青、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2024年3月29日与旭阳控股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相关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杨雪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旭阳控股已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旭阳控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况下,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及时披露进展,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