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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旭阳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旭阳控股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不超过66,640,000股,并与公司签署《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订时间:2024年3月29日

(三)股份认购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对象为旭阳控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7.0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以上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5、认购数量

旭阳控股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

66,640,000股。若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对发行方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作出调

整的,旭阳控股本次认购数量作出相应调整。

6、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旭阳控股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旭阳控股认购的新发股份自向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止,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该部分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旭阳控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的锁定事宜。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旭阳控股认购的新发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四)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旭阳控股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2、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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