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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日十一届三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20日十一届三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内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充分掌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结束后,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资料、记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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