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与河钢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本公司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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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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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与河钢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本公司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 2021年4月29日 |
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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