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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关于外部单位的信息报送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的要求,尚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尚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书面提醒收报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其公开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公司已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保密承诺,泄露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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