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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查验,我们认为,公司一直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业务往来除外)的情形;

2、截至2020年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约为4.57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47%,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余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前述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期限不超过2年,为广发金融交易(英国)有限公司向境外商业银行申请余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最终实际开立保函的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末,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7,000万美元(折合4.57亿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费用(如有),其中4,000万美元有效期至2021年9月3日止,3,000万美元有效期至2022年1月28日止。

(2)2018年2月,广发控股香港董事会决议,同意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全球资本有限公司在ISDA、GMRA等协议项下向交易对手方提供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0年度不存在为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3、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下列担保行为: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长期以来能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并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范立夫 胡 滨 梁硕玲 黎文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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