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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收购、出售资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第十二条:收购、出售资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
第十三条: 本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第十二条第(一)(三)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或按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外,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审计或评估的,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 按《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关联交易 按《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予以披露: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公司发生重大重组,致使主营业务方向发生转变,转变后的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1、 对外投资和购置财产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1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予公告; 2、 对外投资和购置财产的金额在净资产10%以内,绝对额在1500万元以上,须经董事会批准,并予公告; 3、 对外投资和购置财产的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根据董事会授权,须经总经理批准。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 重要合同包括:借贷、担保、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买卖、赠与、承包、租赁等。 2、 以上合同的订立,交易额标准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 3、 以上合同的签订如影响经营成果10%以上,须予以披露。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公司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累计债务金额达到1000 万元,应予披露。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第二十条:本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予以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资产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影响经营业绩的,应及时披露。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1、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业绩下滑50%以上或预计将出现亏损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布业绩预警或预亏公告。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影响经营业绩的,应及时披露,主要有: 1、 因突发性事件的影响; 2、 因原材料市场变化的影响; 3、 因政策变化的影响; 4、 因销售市场变化的影响; 5、 因其他外部条件的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按以下要求披露: 1、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或对本公司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本公司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2、 对诉讼、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诉讼、仲裁的请求,判
决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本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2、 本公司根据上面第1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3、 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4、 根据上面第1项规定披露信息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5、 根据上面第1项应当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本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发生上述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信息披露上报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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