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江苏江淮动力有限公司为江淮动力美国有限公司在《资产购买协议》和《许可协议》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协议各方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作为交易整体安排的一部分而展开。本次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有利于上述协议的达成、履约和后续业务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
本次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整体风险相对可控。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事项。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多 吉 管一民 李家强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