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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7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 2 )

2、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P 3)

3、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P 4)

5、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P 5)

6、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P 6)

7、独立董事对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开展工程运营人才招聘及培养方

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P7-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现公司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3月20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从经营实际出发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吻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3月20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的要求,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所做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的结论。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3月20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经营成果,我们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及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了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管2020年度薪酬方案,认为该方案的制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3月20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提出的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兼顾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方式、最低分红比例及具体的决策程序,具备可实施的条件,并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2、上述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2021年3月20日

独立董事对委托开展运营人才招聘及

培养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开展运营人才招聘及培养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1、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市轨道公司)开展2021年度运营人员招聘及培养,符合轨道一号线公司的实际需求。市轨道公司具有接受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及人员培养体系。

2、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未导致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开展运营人才招聘及培养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市轨道公司开展2021年度运营人员招聘及培养,有利于提前谋划轨道交通1号线PPP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有利于项目平稳过渡至运营期。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轨道交通1号线PPP项目运营人员的委托培养,轨道一号线公司仍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能够保持业务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基于人员成本费用等因素,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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