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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6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2)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P 3)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P 4)

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

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及我们所能取得的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2021年6月30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现公司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8月20日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2020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8月20日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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