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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信息: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2020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能,积极发挥监事会应有的作用。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9次监事会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变更<声明与承诺>的议案》。

2、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等七项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并出具了《监事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如下:“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一季度报告》,并出具了《监事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如下:“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八项议案,公司监事会经过认真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5、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并出具了《监事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如下:“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8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议案》等四项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因收购同一控制下企业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8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三季度报告》,并出具了《监事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如下:“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关于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事项及出售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该事项有助于解决公司与承诺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关于承诺人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相关事项时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和“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终评估结果公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0年,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的监督、

检查和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及内控机制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2020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4、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2021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围绕公司经营工作,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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