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通信息:独立董事2020述职报告(郑万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4月9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本人为富通信息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1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方式列席股东 大会次数备注
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
郑万青1111004/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能通过董事会认真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为董事会的会议及相关议案的讨论决策做好相应的准备。会议上,与其他董事一起,能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献计献策,从规范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0年度,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进行现场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与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定期报告、关联交易事项等进展情况,同时注关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的运营动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经2019年4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换届的议案》,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0年度按照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出席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议,并出具专项意见。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在2020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公司关联方变更《声明与承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方变更《声明与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日常经营系统的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 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联方变更《声明与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在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前,对公司关于聘请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在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8,238,088.96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0,951,023.45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8,015,423.65元,合并未分配利润为-93,222,859.76元。公司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故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及经营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本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违规担保行为,较好地控制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风险,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2)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0元。

3)公司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实现情况的说明

2018年公司以66,363万元的交易价格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80%股权。富通通信对公司作出业绩承诺并承担业绩补偿之义务,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共计3年。根据《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富通通信承诺富通成都 100%股权所对应的净利润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939.00万元、9,877.00万元、11,824.00万元。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19)200008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披露上述说明。

六、关于聘请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机构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中兴财光华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聘请审计机构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9年度公司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与年初预计数存在偏离的专项意见

2018年公司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117,161 万元(含税),实际发生金额为88,681.21万元。经核查,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双方根据历史业务情况预计未来期间可能发生业务的规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实际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由于实际取得的订单在数量和产品结构方面与预计时的测算条件存一定差距、以及客户订单交货时间调整等,导致公司实际销售额未达预期,其产生的差异具有其合理性。

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 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差异原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在2020年7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前,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具备可行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富通科技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与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富通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的设置合理,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

5、在2020年7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充分说明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该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与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的设置合理,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富通科技,富通科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内容和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高效地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在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本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违规担保行为,较好地控制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风险,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总额为20,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2)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0元。3)公司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9年度期末数据及2019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7、在2020年10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内容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该议案内容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议案内容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8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8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8、在2020年11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前对关于豁免

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于控制公司风险,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9、在2020年11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承诺人此次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有助于彻底解决公司与承诺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对公司相关经营造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承诺人变更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事项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控制公司风险,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终评估结果公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在2020年12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前,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涉及相关市场因素于近期发生变化,或将对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和具体产品定位产生影响,经与业内专家、保荐机构等多方沟通,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部分募投项目及发行方案进行相应修改调整。

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董事会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协议签署系公司与控股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提交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予以审议,上述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董事会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三、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本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开展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本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11、在2020年12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系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本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本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人根据公允价格、公允的支付方式、公允的交货条件等按次签订相应合同进行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事宜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认为公司终止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提出的,经过了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反复沟通论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四、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0年12月16日,公司与富通科技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鉴于富通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事项。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及2020年进行的重大事项情况,并出具相应的专项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治理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同时,积极学习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下发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身情况补充、完善相应知识体系,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六、其他事项

1、2020年度,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0年度,未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0年度,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1年,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沟通、深入学习,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最后,忠心感谢公司及董事会在2020年度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谢谢!

独立董事: 郑万青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