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由于本次交易涉及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盘活公司应收账款资产,加快资金周转,提升公司运营质量。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