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6,313,980元。 | 修订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0,208,174元。 |
第三章 | 股份 | 第三章 | 股份 | |
第十三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资源控制能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 修订 | 第十三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先进能源技术开发商、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商、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三商战略定位,建设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上市公司,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6,313,980股,无其他类别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46,313,980股。 | 修订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790,208,174股,无其他类别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90,208,174股。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修订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五章 | 董事会 | 第五章 | 董事会 |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修订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
宜。
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关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行使相应职权。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八章 | 党建工作 | 第八章 | 党建工作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党委设政治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部作为工作部门。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党委设党建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