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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陆续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0)渝03民初7-18、1922-1925、193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杰、郑铭源、陈四云、邱云等17人

被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杰、郑铭源等17人各项损失共计3,850,018.1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2019]4号、[2019]5号),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情请见于本公司2019年11月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原告认为,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使其受到投资损失。

二、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次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杰、郑铭源等17人投资差额损失2,110,451.63元、加上印花税损失和利息,共计2,117,655.88元;

(2)驳回原告李杰、郑铭源等17人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杰、郑铭源等17人和被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案件中,公司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就部分案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就剩余案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对本案已立案审理的27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461.37万元(详情请见于本公司2021年4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诉讼预计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损益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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