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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度报告书

(独立董事:冯长利)

本人自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2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冯长利21120003

二、2020年度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 2020年1月20日,在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中就《提名王旺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意见。

2. 2020年3月27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内部控制报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情况》、《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关于批准聘任李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关于批准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关于批准聘任肖明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等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3. 2020年8月28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终止鞍钢股份入股安士泰国际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20年10月16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5. 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6. 2020年11月9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提名朱克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7. 2020年11月26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回购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议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发表了同意意见。

8. 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就上述事项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均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0年审议的以上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2020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 报告期内,凡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4.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其他工作

1.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本公司的内控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提名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等。

2.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出席了两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19年度薪酬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等。

3.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三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是根据所需人才的素质要求及相关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提名本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4.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5.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于 2020年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2021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上发挥作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冯长利

2021年3月30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度报告书

(独立董事:汪建华)

本人自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2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汪建华21120001

二、2020年度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 2020年1月20日,在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中就《提名王旺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意见。

2. 2020年3月27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内部控制报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情况》、《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关于批准聘任李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关于批准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关于批准聘任肖明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等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3. 2020年8月28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终止鞍钢股份入股安士泰国际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20年10月16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5. 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6. 2020年11月9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提名朱克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7. 2020年11月26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回购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议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发表了同意意见。

8. 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就上述事项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均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0年审议的以上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2020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 报告期内,凡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4.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委托独立董事冯长利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其他工作

1.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本公司的内控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提名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等。

2.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两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19年度薪酬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等。

3.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成员,召集和出席了三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是根据所需人才的素质要求及相关法规、公司章程

等的要求提名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4.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5.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于 2020年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2021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上发挥作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建华2021年3月30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度报告书

(独立董事:王旺林)本人自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2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王旺林17116001

二、2020年度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 2020年3月27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内部控制报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关于批准聘任李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关于批准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关于批准聘任肖明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等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 2020年8月28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终止鞍钢股份入股安士泰国际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20年10月16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4. 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5. 2020年11月9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提名朱克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6. 2020年11月26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回购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议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发表了同意意见。

7. 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就上述事项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均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0年审议的以上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2020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 报告期内,凡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4.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委托独立董事冯长利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其他工作

1.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本公司的内控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提名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等。

2.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两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19年度薪酬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等。

3.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两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是根据所需人才的素质要求及相关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提名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4.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5.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于 2020年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2021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上发挥作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旺林2021年3月30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度报告书

(独立董事:朱克实)本人自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2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朱克实404000

二、2020年度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中就《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就关联交易议案本人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0年审议的以上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2020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 报告期内,凡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4.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委托独立董事冯长利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其他工作

1. 2020年度,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后,公司未召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

2.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于 2020年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2021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上发挥作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克实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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