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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用手册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通过日常审计监督、专项内控测试及内控手册修订完善等方式来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及测试工作,测试评价范围涵盖了公司本级和所有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并对以下单位进行了重点评价:

序号单位名称简称
1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级
2浙商中拓新天钢(天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拓新天钢
3浙商中拓天道(河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拓天道
4浙商中拓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拓电力
5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 有限公司中拓弘远
6浙商中拓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中拓
7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中拓
8湖南中拓瑞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拓瑞晟
9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中拓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内部控制五要素内容,分为5大板块,各板块的重点内容分别为:1、总部通用板块: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担保业务、工程项目、关联方交易、财务报告;2、大宗板块:营运资金、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临调业务、仓储加工管理、物流运输管理、存货管理、供应链及进出口业务管理;3、汽车板块:营运资金、采购业务、整车及配件销售业务、委托代办业务、存货管理等;4、出租车板块:租赁资产、租赁业务、服务与安全;5、物流及其他板块:仓储物流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外汇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管理、供应链业务管理、工程项目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用手册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1%(不含),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0.1%(含),小于0.5%(含)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0.5%(不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不含),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含),小于1%(含)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不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纪检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据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因内控缺陷导致经济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0.2%(不含),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2%(含),小于1%(含),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不含),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或被限令行业退出、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等;存在重大或灾难性的环境损害,职工或公民健康问题突出,导致多位职工或公民死亡;负面消息在全国范围内流传,引起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关注并展开调查,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纷纷流失;公司缺乏“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或被责令停业整顿等;环境存在比较严重的破坏,影响多位职工或公民健康;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企业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较严重;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投资失败。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对环境或公民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负面消息引起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媒体关注,但并未公开报道,企业声誉受到轻微损害;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存在流失现象;没有形成“三重一大”决策过程文档。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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