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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一)2020年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详细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8日,公司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3、2020年10月28日,公司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关于“景峰制药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

4、2020年11月26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

2020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较好地发挥了内部监督制衡作用。对2020年度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或出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各事项均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2020年度,监事会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职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已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财务顾问也出具了核查意见。

4、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的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没有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已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控制度在不断完善,保障了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2020年度未出现重大违反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2020年度公司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真实的。

7、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生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员工利益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行监事会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依法运作、规范发展。

特此报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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