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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故处理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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