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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春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春龙

本人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春龙,196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包钢(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技术中心主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稀土学会理事长,曾兼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人民政协第九届、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副主席,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南大学、东北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现任安泰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3年5月,本人任职安泰科技独立董事。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坚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结合本人专业所长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现场履职时间共计10天。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3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本人亲自出席全部会议,其中现场方式参会2次,通讯表决方式参会4次,共参与审议或听取议案20项。会前,本人认真审阅了各项议案材料,并向公司详细了解审议事项具体情况;会上,本人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在审慎判断、独立决策的基础上,发表了明确表决意见,对审议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票情况,对听取事项无异议;会后,本人持续关注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并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完善、治理实践的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二)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应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亲自参加会议2次,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安泰科技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控股子公司回购少数股东股权暨减资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控股子公司河冶科技受让河冶住商股权的议案》3项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关于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1个关联交易议案,前述议案事项均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后,按照发生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书面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调整对标企业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023年,本人审核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预留授予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023年,本人审核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认为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调整。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情况说明

2023年,本人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问询和现场讨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相关需要独立董事审查的议案全部发表独立意见,同时未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1、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减资退出钢研晟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安泰科技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深入了解公司稀土永磁核心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本人于2023年7月前往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泰北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在现场调研时,本人与安泰北方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了解了公司生产运营情况,考察了稀土永磁制品生产车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六、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同时持续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实时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2、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本人通过互动易、投资者热线等听取投资者意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持续关注和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并推动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确保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渠道畅通,促进公司信息透明度显著提升。

七、总体评价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勤勉的精神,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言,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更高质量的发展。

独立董事:李春龙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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