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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松令)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松令

本人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松令,1965年出生,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澳大利亚大学(UWA)会计与财务系访问学者,安泰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安泰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碳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坚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结合本人专业所长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现场履职时间共计15天。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召集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参加9次董事会,并列席股东大会2次。期间对提交至董事会的42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会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亲自参加会议3次,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亲自参加会议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安泰科技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控股子公司回购少数股东股权暨减资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控股子公司河冶科技受让河冶住商股权的议案》3项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介绍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公司披露了《安泰科技关于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关于参股子公司江苏集萃安泰创明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融资暨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关于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3个关联交易议案,前述议案事项均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后,按照发生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书面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利用自身在财务管理、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

见。根据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3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2023年,本人审核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年,本人审核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预留授予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023年,本人审核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认为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调整。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在公司2022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对年报的编制工作过程进行了有效监督,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同时持续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实时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2、加强与中介机构沟通。本人通过参加沟通会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特别是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了解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等,持续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3、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听取投资者意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持续关注和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并推动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确保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渠道畅通,促进公司信息透明度显著提升。

4、向全体股东依法公开征集表决权。本人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股权激励事项的全部提案依法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止征集登记日结束,本人为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六、总体评价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勤勉的精神,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会计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言,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更高质量的发展。

独立董事:杨松令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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