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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88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2021年你公司因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天山番茄”)及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近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

前期,锦晟胡杨已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做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基蕃茄、中基健康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基蕃茄、中基健康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你公司自查,上述诉讼事项已导致:你公司持有的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股权被司法冻结;你公司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某银行账户和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北路支行某银行账户合计

1.27万元被司法冻结。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法院专递邮件物流信息显示,上述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05分由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峰本人签收。

你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的2022年3月24日至3月29日,你公司股票价格分别下跌0.38%、4.53%、5.14%和5.00%,连续4个交易日累计下跌14.29%。

我部对上述情况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 结合你公司前期屡次披露上述事项相关公告的情况以及上述事项对你公司影响的重大性,说明你公司在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说明相关诉讼重大进展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故意延迟披露的情形。

2. 根据本次民事裁定结果,你公司虽已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是否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如是,

请详细说明赔偿方案及其可执行性;如否,请说明你公司主要经营主体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是否存在被强制司法划转的风险,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是否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和“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是否应予以扣除,你公司是否仍符合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结合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和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经营情况、2021年度财务数据及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说明若上述3家公司股权被强制司法划转,对你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鉴于上述民事裁定书于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是否应对《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补充更正,如是,请详细列明需补充更正事项。

5. 你公司是否将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的事项及时告知年审会计师,如是,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其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充分考虑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其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如否,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其知悉相关诉讼进展事项的详细时点,因其未考虑你公司年报披露前发生的诉讼重大进

展事项,其是否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影响,会否改变审计意见及理由。

6. 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结合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审慎回复本所2022年3月26日向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发出的2021年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24 号)。

7. 请你公司向本所提交本次诉讼进展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说明本次重大事项的信息保密情况,并自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2年3月24日至3月29日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泄露内幕消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8. 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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