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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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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8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2-027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于2022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经自查发现,原披露内容尚需补充更正,现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2021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173,488,896.02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99.44%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0.00%

更正后:

《2021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173,488,896.02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99.44%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4.54%

更正前:

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奎屯农工商总场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019年6月,中基健康接到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传票,该案起因是奎屯农工商总场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债权,奎屯农工商总场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

行人。在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为解决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内留存有2400多万元用于解决该债权问题(当年实际清偿比例为

10.14%)。该案经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已经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于2020年6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

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作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7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奎屯垦区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0701执13号。

就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12397.092636万元。

2、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截至目前,经公司自查,已被执行冻结账户及股权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情况表

账户属性开户行账号冻结金额(元)
一般户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991*****07039,377.65
一般户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北路支行801*****16873,362.29

所属股权情况表

公司名称股权冻结比例冻结期限
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100%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100%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100%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

截至目前,受疫情影响,最高院尚未就该案给予受理结果,该案涉及的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情况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就该执行案件事项,申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或执行情况,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和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更正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奎屯农工商总场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019年6月,中基健康接到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传票,该案起因是奎屯农工商总场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债权,奎屯农工商总场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为解决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内留存有2400多万元用于解决该债权问题(当年实际清偿比例为10.14%)。该案经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已经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2019)兵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于2020年6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

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作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7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奎屯垦区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0701执13号。

就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12397.092636万元。2、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综上情况,经公司自查,已被执行冻结账户及股权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情况表

账户属性开户行账号冻结金额(元)
一般户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991*****07039,377.65
一般户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北路支行801*****16873,362.29

所属股权情况表

公司名称股权冻结比例冻结期限
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100%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100%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100%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即刻前往了第七师胡杨河市与相关方开

展沟通磋商。2020年4月12日,公司已与锦晟胡杨公司拟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担保人: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诚实守信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本案依据(2018)兵民终32号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23779746.61元(包括判决本金122235887.54元,鉴定费892965.0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0894元)。另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依法应向法院缴纳二审缓交的诉讼费657444.26元,执行费191179.75元。合计124628370.62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589548.43元,计算方式为本金*万分之一点七五*1356天(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4月9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申请执行人全额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589548.43元。

2、若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产生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资产抵偿债务过程中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承诺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分三笔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共计人民币1980万元。第一笔于2022年4月2日之前支付500万元,第二笔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三笔于2022年12月10之前支付人民币980万元。

4、被执行人在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履行支付义务的同时,针对其他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于2022年9月30日前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8号1-5-501房产、中基红色蕃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1-4-401房地产经双方确认的专业机构评估后作价抵偿上述债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进行以物抵偿或以物抵债后未偿还完毕所有款项,剩余全部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以现金偿还方式完成清偿义务。

5、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协议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如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担保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担保范围为生效执行依据标的金额、因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等及全部费用)。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本案执行金额等全部费用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五家渠国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

6、本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股权的冻结、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约定支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已商定,并已盖章确认。公司将就债务抵偿的重大事项,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待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022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兵0701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晟胡杨公司向奎屯垦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执行和解事宜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及其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奎屯垦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奎屯垦区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中基红色番茄、中基医药科技、中基应急医疗、昆仑石投资中心股权的冻结。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及2019年9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房地产的议案》和《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房地产的议案》,公司通过在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公司及中基红色番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的房地产。2019年公司房地方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为6,224.49万元、中基红色番茄房地产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为6,363.71万元。截至目前,相关房地产未实现摘牌交易,尚处于闲置状况。

综上所述,公司已采取措施就赔偿方案及其可执行性予以实施,公司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的股权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对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更正前:

《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 十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审议意见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情况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披露日期2022年03月26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披露索引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更正后:

《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 十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审议意见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情况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披露日期2022年03月26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披露索引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更正前:

《2021年年度报告》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二、公司基本情况 4、股本及股东情况(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9,928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9,928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8)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8)0

更正后:

《2021年年度报告》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二、公司基本情况 4、股本及股东情况(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9,928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8,861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8)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8)0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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