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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3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5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由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期投资款为8亿元(含履约保证金1.53亿元),第二期投资款为24亿元。自《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7)日即2020年12月21日内,梓禾瑾芯完成支付第一期投资款8亿元,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24亿元,其中确保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至少15亿元的投资款。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更换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组成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此后,公司临时管理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转为正式管理人。

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同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

2020年12月15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努力推进。

一、债权清偿进展情况

1、对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进展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由公司在三年内以现金方式分六期清偿完毕,应自2021年起于每年6月和12月

的第20日按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权,首期还款日为2021年6月20日。同时,公司应当就未偿还债权部分向债权人每6个月支付一次利息,首期付息日为2021年6月20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首期还款并支付了首期利息,合计金额为60,166,129.68元。

2、对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进展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120万元以下(含120万元)的部分,由银亿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经宁波中院裁定确认的涉及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共131家,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现金清偿的共127家,共支付普通债权清偿款人民币121,618,305.00元;剩余4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原因,还未就上述债务进行现金清偿,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现金清偿事宜。

后续,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继续完成《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工作。

二、《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相关违约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鉴于重整投资人严重违约,公司重整工作和日常生产经营已受到较大影响,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一直与管理人积极沟通,敦促管理人及时依照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启动更换重整投资人等相应措施,确保宁波中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的《重整计划》得到切实执行。

三、风险提示

1.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更换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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