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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于 2021年 10月 11 日收到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发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44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 管理人对此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事项一:

我部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称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于2021年7月3日向银亿股份债委会以及管理人申请将《重组投资协议》履行期限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申请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若2021年9月30日未全部支付完毕,梓禾瑾芯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根据你公司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29日,重整投资人已累计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9亿元,未完成所有投资款的支付。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投资人是否已与管理人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并具备法律效力,如是,请说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回复: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与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

称“梓禾瑾芯”)签署《补充协议》。目前仍应根据2020年12月11日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处理管理人与梓禾瑾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项二:

2、请结合合伙人出资情况、重整投资款的最新支付进度等,说明是否存在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若你公司暂无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请结合梓禾瑾芯目前的资金实力、融资渠道、资信证明等充分分析其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并说明剩余投资款的支付安排。回复:

截至目前,梓禾瑾芯已累计支付19亿元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尚剩余13亿元投资款未支付。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在梓禾瑾芯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终止《重整投资协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出具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决定书》,决定由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正式履行管理人职责。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是由银亿集团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等政府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组成,管理人将在考虑债权人意见和诉求,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与梓禾瑾芯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形成处理意见。

关于管理人获悉的梓禾瑾芯的融资进展情况与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2021-076号公告内容一致。此外,根据管理人于2021年9月26日、9月29日收到的梓禾瑾芯发送的《关于银亿股份重整进展的报告》和《关于银亿股份重整进展的最新报告》都表达了继续完成出资,使重整圆满成功的意愿。

事项三:

3、请你公司就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自查并说明相关报道是否属实,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回复:

目前市场上关于银亿股份重整的报道较多,关于相关报道中引用的梓禾瑾芯出具的《关于<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细节的报告》确系真实存在,是梓禾瑾芯以及其合伙人赤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出具给银亿股份债权人委员会的文件。2021年7月14日银亿股份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议,并于7月15日发送邮件通知了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决议通知后同步发送给银亿股份。相关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内容请见银亿股份于2021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2021-05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后经银亿股份债权人委员会提请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协助并经宁波中院确定,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了银亿股份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将《重整投资协议》项下履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截至目前,管理人未与梓禾瑾芯签署《补充协议》。

在银亿股份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会议对“关于是否同意将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议案的说明》,表决“同意”的视为:同意将梓禾瑾芯基于《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且不豁免梓禾瑾芯由于延迟支付重整投资款已经构成的严重违约;表决“反对”的视为:不同意将梓禾瑾芯基于《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且应立即解除《重整投资协议》。经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将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且不豁免梓禾瑾芯由于延迟支付重整投资款已经构成的严重违约”。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双方未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与变更,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因此目前仍应当依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梓禾瑾芯的违约问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

定的证券账户;

2.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3. 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和股票以及预计债权中的暂缓确认债权所对应的偿债资金和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 债权人与银亿股份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由银亿股份按照该等协议继续履行偿债义务,且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5. 重整投资人应将用于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不少于15亿元的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127 家债权人的现金清偿工作,剩余 4 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原因,还未进行现金清偿,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现金清偿事宜;两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涉及留债部分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第一期资金以及利息的支付;用于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15亿元的资金也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目前正在推进的《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包括:确定并支付破产费用;推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向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工作。目前《重整计划》尚在执行过程中,暂不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事项四:

4、你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回复函出具之日,无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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