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0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9)。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方宇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90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7,04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5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0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88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64,006,84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54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57,253,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0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8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7,253,5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421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序号 | 提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表决意见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提案1 | 《关于签署<股权转 | 264,007,0 | 214,954,07 | 81.4198 | 49,042,97 | 18.5764 | 10,0 | 0.0038 | 通过 |
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43 | 2 | % | 1 | % | 00 | %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提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提案1 |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57,253,702 | 8,200,731 | 14.3235% | 49,042,971 | 85.6590% | 10,000 | 0.0175%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李备战、尚斯佳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