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4-037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年8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24年4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营销战略、重大投资、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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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营销战略、重大投资、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营销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企业文化、品牌建设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原则上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发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或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的行为即表示该委员同意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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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