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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会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4-039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19年8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24年4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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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候选人提名和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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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提名和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原则上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发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或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的行为即表示该委员同意会议的召开。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具体某一位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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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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