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1-031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512,10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0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508,572,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3,536,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6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3,557,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92%。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 结果 | 投票表决情况 | ||||||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 | 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 | 通过 | 整体 | 512,032,035 | 99.9850% | 19,623 | 0.0038% | 57,400 | 0.0112% |
中小投资者 | 3,480,694 | 97.8350% | 19,623 | 0.5516% | 57,400 | 1.6134% | |||
2.00 | 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 | 通过 | 整体 | 512,032,035 | 99.9850% | 19,623 | 0.0038% | 57,400 | 0.0112% |
中小投资者 | 3,480,694 | 97.8350% | 19,623 | 0.5516% | 57,400 | 1.6134% | |||
3.00 | 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通过 | 整体 | 512,032,035 | 99.9850% | 19,623 | 0.0038% | 57,400 | 0.0112% |
中小投资者 | 3,480,694 | 97.8350% | 19,623 | 0.5516% | 57,400 | 1.6134% | |||
4.00 |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通过 | 整体 | 512,032,035 | 99.9850% | 19,623 | 0.0038% | 57,400 | 0.0112% |
中小投资者 | 3,480,694 | 97.8350% | 19,623 | 0.5516% | 57,400 | 1.6134% | |||
5.00 | 2020年度利润分配 | 通过 | 整体 | 512,079,435 | 99.9942% | 19,623 | 0.0038% | 10,000 | 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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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 中小投资者 | 3,528,094 | 99.1674% | 19,623 | 0.5516% | 10,000 | 0.2811% | ||
6.00 |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通过 | 整体 | 511,996,142 | 99.9780% | 55,516 | 0.0108% | 57,400 | 0.0112% |
中小投资者 | 3,444,801 | 96.8262% | 55,516 | 1.5604% | 57,400 | 1.6134%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