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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关于确认2016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

完成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收购情况概述

2015年9月15日、2016年4月13日及2016年8月19日,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48号文《关于核准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6年通过向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并以所募集资金以现金的支付方式购买了北京清控金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诚志”、“标的公司”)99.6%的股权。

二、业绩承诺与完成情况

(一)业绩承诺情况

2016年4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7,127万元、68,349万元、76,402万元、88,230万元及101,632万元。

业绩承诺期间前三年届满,若标的公司前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期

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乙方须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期间的第四年和第五年,若标的公司截至当年年末自利润补偿期间第一年起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期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乙方须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

(二)相关业绩完成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确认,详见《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97】)

单位:万元

业绩考核期

业绩考核期2016年-2018年 累计2016-2019年 累计2016年-2020年 累计
扣非后净利润249.978.86315,297.77383,254.84
承诺业绩211,878.00300,108.00401,740.00
完成率117.98%105.06%95.40%

(三)确认情况

根据上表,标的公司依据2016年4月13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在前二个考核期业绩完成率分别为:117.98%、105.06%,均超额完成。2020年,全球爆发新冠病毒疫情,此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标的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疫情及相关抗疫措施对标的公司的下游需求和产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经各方努力,标的公司积极开展自救减损,在经受疫情巨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最后一个考核期即五年累计业绩完成率仍达到95.40%,超过了90%,应当确认完成,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结束业绩承诺限制。

三、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标的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受疫情不利影响巨大

标的公司自2016年被收购以来,一直经营状况良好,业绩表现稳定。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2月底开始,疫情全球蔓延,全球封国封城,人员隔断,经济停摆,原油暴跌,股市大幅振荡。6月5日,中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但世界其他地方疫情仍起起伏伏、延续至今。受疫情及相关因素的连锁影响,标的公司所处化工行业下游需求大幅度下滑,产品价格大幅波动,人员流动、产品流动受阻,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盈利水平显著下滑。标的公司主营工业气体和MTO产品,与社会终端消费需求、外贸出口订单密切相关,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严控期间,下游工厂无法按时复工复产,或者仅维持低负荷运行,导致标的公司产品

市场需求急剧下滑。国内疫情缓解后,市场刚有好转,又遭遇国外疫情蔓延、原油暴跌的冲击,产品价格再次重挫,导致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受到重大影响。

(二)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属于商务谈判形成的市场行为

1、2016年4月13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协议,本次业绩承诺是大股东为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上市公司长远发展潜力,系与相关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的自主的商业要约行为,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大股东资产注入时而做的法定业绩承诺;

2、为体现大股东的信心和支持,本次业绩承诺期为五年,也远超过通常采取的三年业绩承诺期;

3、根据前述协议约定,考核方式不是“按年逐期”计算考核,而是将五年时间分为三个考核时段:2016-2018年三年累计计算,第四年(即2019年)和第五年(即2020年)盈利考核则采用“连前累计”的打包计算原则,即考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当年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不足部分才补偿。截至2020年末,南京诚志前两个考核期业绩完成率均超过100%,第三个考核期在非常困难的环境下,仍累计完成扣非后净利润383,254.84万元,完成率为95.40%,超过90%。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应当确认完成,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结束业绩承诺限制。

四、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合法性

相关中介机构意见,2020年疫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业绩完成情况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年5月10日)等);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符合相关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承诺人(标的公司管理层)已及时履行相关通知义务、积极开展自救减损;确认业绩承诺完成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南京诚志在业绩承诺期间距当初的业绩承诺有少部分差额,其主要原因是本次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对其下游需求和产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南京诚志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了通知,也采取了积极的抗疫措施并及时自救减损 。

2、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以及业绩完成情况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年5月10日)等),同时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可视同完成业绩承诺的方案,并同意将《关于确认2016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完成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属不可抗力,标的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南京诚志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知,并已通过多方努力及时开展自救减损,2016年-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完成率为95.40%,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监事会认为可视同完成业绩承诺。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业绩完成情况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查,标的公司2016-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实现249.978.86万元,业

绩完成率为117.98%;标的公司2016-2019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实现315,297.77万元,业绩完成率为105.06%;标的公司2016-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实现383,254.84万元,业绩完成率为95.40%。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考虑到标的公司2020年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该业绩完成率具有合理性。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符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规定(2020年5月10日)。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法律顾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疫情以及相应防控措施的性质,我国立法机构明确其为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就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情形,指出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2020年5月1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8.2条约定,“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本协议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延误减轻到最低程度。”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诚志业绩完成情况受到本次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属不可抗力,本次确认视同业绩承诺完成不违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本次确认业绩承诺完成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业绩承诺确认完成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业绩承诺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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