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的通知,上海厚丰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6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洋。
被告一:新疆润信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润信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吉文娟。
被告二: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宏兵;新疆润信通为上海厚丰股东,持股比例99%。
被告三:吉文娟
被告四:王永海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事由:原告中融信托与被告新疆润信通、上海厚丰、吉文娟、王永海金融借款纠纷。
二、本次判决结果
1、新疆润信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融信托偿还贷款本金155,212,888.57元及罚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212,888.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新疆润信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263,995.09元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
3、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吉文娟持有的新疆润信通
45.67%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4、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王永海持有的新疆润信通31%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格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5、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上海厚丰持有的公司3,477万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格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6、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就吉文娟持有的公司49万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7、法院驳回中融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479元,由原告中融信托负担57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新疆润信通、上海厚丰、吉文娟、王永海共同负担1,357,47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未接到上海厚丰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通知。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诉讼事项为公司股东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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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64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