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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的通知,上海厚丰股东新疆润信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润信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60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此次诉讼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与新疆润信通、上海厚丰、吉文娟、王永海金融借款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新疆润信通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64号)后,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新疆润信通在收到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收到法院再次寄发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核实,新疆润信通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本案按新疆润信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604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604号)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未接到新疆润信通及上海厚丰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通知。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前述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事项为公司股东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604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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