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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鸿达:关于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9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鸿达 公告编号:临2024-021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1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58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18日)低于1元/股,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鸿达,证券代码:002002)自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相关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终止上市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自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鸿达转债”暂停转股,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自2023年12月18日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约2.74 元)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

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公司发行的“鸿达转债”若触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投资者提出回售要求,公司因资金紧张,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公司可用资金余额 23.07 万元(未经审计),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违约的风险。公司股票自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暂停累计计算上述回售条款中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后续触发上述回售条款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18日)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被终止上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公司已于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临2024-004、临2024-006、临2024-010、临2024-011、临2024-012、临2024-014、临2024-017、临2024-018、临2024-02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相关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终止上市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

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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