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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东信和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独立董事 尽责履职, 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的其他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本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决议内容, 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 的报道及信息。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 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生产经营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情形的, 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其他两名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六)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其他需要研究讨论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表决意向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在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需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八) 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九)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三)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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