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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当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按照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就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新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是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公司名称的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独立董事薪酬。

九、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

十、独立董事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年度效益收入奖励的员工现金激励制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基于年度效益收入奖励的员工现金激励制度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员工现金激励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激励方式,员工的中长期价值能够通过现金激励得到充分体现,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年度效益收入奖励的员工现金激励制度。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管职务调整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高管职务调整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管职务调整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拟进行管理职能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高管职务调整。

独立董事:

吕 德 勇 陈 凌 苏 文 荣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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