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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专项说明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659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659号)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南京港公司存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或有事项所述的未决诉讼事项,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该等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其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强调事项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尊重并认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随着证据资料的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案件正在向着对公司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消除强调事项涉及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苏72民初792号的诉讼文件,原告中国太平洋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称,由于公司608/609码头被撞,事故发生后,608/609码头停止作业,停止作业期间,远东联石化(扬州)有限公司租用奥克(江苏)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泊位作业,产生额外费用,要求公司和南京港仪征分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支出1,046,111.93元。

2021年2月27日和3月7日,公司先后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状》(案号:(2021)苏09民初223号和案号:(2021)苏09民初222号)。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14,680,450.00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案件诉讼费用,且与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对措施,及时发布诉讼事项公告、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现各项应对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公司将持续认真梳理内控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与审计,采取信息化手段规范工作流程、工作标准,防范经营风险。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直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由于涉及相关诉讼事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此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此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解释。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属实。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3)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落实具体措施,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我们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

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工作的开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化解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该等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仍不排除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或有风险,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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