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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金融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签订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子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4、《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

5、经审阅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明确了风险处置的组织机

构及职责,制定了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的处置程序。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关于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立彦: 黄文玉: 崔若彤: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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