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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被担保对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信息能够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情不存在损害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白 李 文 金玉丰

李 麟

2021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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