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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1: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4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8月26日披露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民事判决书》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市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农行荔城支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莆田市中院申请执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情况

1、(2020)闽03执470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7,244,696.4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4,645.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77,3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2020)闽03执473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7,819,274.3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75,219.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

公告编号:2020-018508,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2020)闽03执474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637,675.8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9,038.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24,65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2020)闽03执501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6,837,952.45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74,238.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505,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2020)闽03执502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875,922.62元及

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1,276.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35,7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2020)闽03执503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189,194.04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20,589.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75,8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2020)闽03执504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6,167,929.12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73,568.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503,5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2020)闽03执505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7,510,284.5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4,91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08,31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2020)闽03执506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6,294,632.81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3,695.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48,8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2020)闽03执507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691,548.17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92.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32,43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2020)闽03执508号《执行裁定书》等:

公告编号:2020-018公司与农行荔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闽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荔城支行申请执行,责令各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239,092.34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32,639.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27,8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裁定等对公司的影响

农行荔城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到的公司及子公司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子公司股权已被查封,公司及子公司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子公司股权等资产面临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执470、473、474、501-5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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