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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等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152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送达的110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1名自然人投资者、1名法人投资者

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46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等106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4,043,113.3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责任人2016年和2017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原告以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其遭受投资损失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福州中院判决结果

公告编号:2020-021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45名原告支付赔偿款107,907,548.67元。

(二) 许建成等就上述赔偿款78,755,282.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根据一审判决情况由原告和公司、许建成等负担。另1起案件《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判决驳回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另1起案件《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该原告的起诉。

另5起案件《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裁定4名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准许1名原告撤回起诉。

(二)福建高院裁定结果

上诉人众和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不予准许。福建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公告编号:2019-019)、(公告编号:2019-025)和2019年8月30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8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全文第五节第八项内容、《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2020-002、2020-011、2020-017)。

公告编号:2020-021上述152起案件的判决系福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和原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因不服福州中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145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公司收到福州中院、福建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一审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福州中院已受理752起原告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累计索赔金额约为41,440万元。目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累计582起案件,其中321起案件已作出终审裁定。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145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按谨慎性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对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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