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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纸业:太阳纸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质)询、服务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九)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10%;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且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将做好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依法公开披露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样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太阳纸业 公司代码:002078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太阳纸业 公司代码:002078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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