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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独立董事中包括符合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并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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