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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4人,代表股份887,635,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701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760,779,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8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126,856,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16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3,98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31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黄孝杰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51,800,54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批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2,107,212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54%;反对3,728,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0,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481%;反对3,728,2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批准《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83,907,75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3,728,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0,3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481%;反对3,728,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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